建筑评论容易犯的“错误”
来源:网友Lynn投稿 2014-08-13
建筑评论写作需要注意若干问题
注重客观性,以批评为主
我们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人不太喜欢对他人作出批评,尤其是对同行或前辈。外国有专业建筑评论家,而且多不是建筑师,但他们的评论是受多数建筑师尊敬的。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深厚,而且是局外人,可以提出中肯的意见。我的这个看法,不是因为崇洋而是以事论事。在这方面,外国的例子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此外,大家都知道,建筑师如同作家、美术家、雕塑家也是搞创作的,有人称之为创作人。历来,创作人都有一种通病,总认为自己的作品是好的,不大愿意听取不同意见。这种心理障碍也不利于开展评论,努力培养虚怀若谷的情怀。
关注非专业人士及公众的见解
建筑与环境、社会、经济、技术、历史等方面相关,具有文化、哲学、美术等内涵,与公众生活、工作、活动及思想关系密切,通过评论,能够建立互相联系的纽带,非本专业人士及公众的见解,是促进建筑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评论能使建筑师增广见识,明确方向,有利同行沟通,亦有助于通过自我反思,提高认识。建筑师的思想与语言多用图纸表达,而少见诸文字,有意义的设计往往本是探索,尝试而尚未知结果,是针对特定对象设计而非先考虑普遍意义,待建成后,经实践检验,通过总结、评论、概括成超越该项目自身意义的理论,从而扩大影响。
评出水平
评论重在评论出水平,美国文艺批评家E.威尔逊(Edmund Wilson)认为:“要善于把优与劣区别,将一流从二流中区别”,而不是卷入流派争议中,分清是非曲直。在建筑多元化时代,各流派应共存,要繁荣创作,就必然出现不同流派的作品,因为其方向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建筑的根本目的,可称“殊途同归”。流派之正误,将由实践检验与历史考验区分;但其作品水平上下高低之分,通过评论,加以区别,是评论的重要作用之一。
近年来我国多次优秀建筑设计评选就是重在水平,对所属流派则不拘一格,即使在为数极少的一等奖作品中,仍可发现各作者所持建筑哲理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又如在对厥里宾舍及清华大学图书馆新馆等设计的不同见解中,即使是持不同意见者,亦认为是:“大师手笔”、“上乘之作”,这就是建筑评论的重要意义所在。
避免偏见
我国当前建筑评论尚未尽如人意,要改变现状,先要端正认识。过去某些“评论”强词夺理,不实事求是,非与人为善,确是令人生畏,但这已成过去改革开放以来,有益及建设性的评论逐步展开,但是要继续开展,还有待于评论者更具有胆识,敢于评论。被评论者要有气度,虚怀若谷,但不一定要言听计从,也可以是听而不从。从与不从,悉听尊便。
评论是各抒己见,在平等的探讨中寻求共识,切不可囿于固有的偏见或成见,武断地判定是非曲直。建筑现象与社会生活一样丰富、生动、复杂,建筑理论与评论不能也不应以单调划一的标准去掌握多样的建筑形态,而是应以多样方式与角度,从不同层次去研究、探索、理解评析各种丰富、生动、复杂的建筑现象。不同的评论正是以各自的特点及长处取得各自存在根据与道理,在设计思想的发过程中,互相吸取、融会与渗透应重于互相拒绝、排斥与否定。建立与维护正常的争论与辩解的良好气氛无疑是建筑进步的前提,建筑现象本事是“各极其则”,评论亦应如此。
评论有一定独立性,是表达个人或少数人组合的见解,不论是从正面肯定还是从反面否定,都是与人为善,都是为了建筑进步与提高设计水平,应改无所顾虑。近年出现了对著名建筑师的作品及已获奖的优秀设计提出批评,报刊安排篇幅刊登,亦未闻有评论者被打击报复之事。当然,据说也曾发生过退稿之事,这并非主流,编辑部也有取舍之权,实不必介意。
注重实地考察,综合运用第一及第二手资料
建筑评论与文艺评论有相同与不同之处,文艺评论是以公开发行的书刊上演、展示的戏剧、电影或美术品等为对象,是人人可见的。但建筑评论的对象是实物,有多方面的复杂背景,评论者应尽可能地深入了解,全面掌握图纸资料,并亲临其境进行考察,这本是进行评论的前提。但限于条件,往往难以完全做到,由于种种难以克服的原因(如差旅费开支,看图纸、取资料与参观许可等),评论者难以有全面而深入了解的理解,与作者也不容易接触、沟通,这对评论的准确性是必产生影响的。所以在评论中,可能是当局者(建筑师)迷,旁观者(评论者)清;但也可能是当局者清,旁观者迷,对此不应苛求,只要评论依据大体准确,就不必多做计较。
有标准与无标准
建筑的复杂性使建筑评论既是有标准,但又是无标准的。
建筑的根本目的是以技术与艺术手段、构筑日益理想的人工环境,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使人类生活更美好,这是评价建筑永恒的一般标准,是过去、当今与未来建筑师的追求,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及L.B.阿尔伯蒂(L.B.Alberti)的《建筑论》中,早就提出建筑的准则。我国在50年代初期,就制定“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设计方针,经过时间考验,证明这都是正确的,无疑地可作为建筑评论的标准。
然而,建筑设计的正确性又分为绝对与相对两部分,同一工程项目,可能会同时又几个都是正确的方案,犹如代数中的多元高次方程式那样,会有几个不同的正确答案,而不是简单的只有一种选择,这不是相对主义与模棱两可,而是实事求是。建筑是复杂的,要体现功能、技术、经济、环境与美学等方面的价值观,并从不同时间与空间考虑,作者可以从自选的立足点与角度去思考,评价者又可按自己的价值观与侧重点去观察、认识、鉴别、评价。双方的局限性都在所难免,更难以确定统一的全面评价标准。
社会在发展与进步,建筑所面临的现实是前所未有的,设计要超越过去与常规,不囿于先验,作者与评论者都在探索,双方采取不同甚至相反的准则进行工作,是有利于进步的大胆交流。建筑进入多元化时期流派涌现,但都是此起彼伏,而不是凝固不变,理论也在不断地调整与修正中,从现代建筑运动及其晚期、到后现代,然后又出现新现代的历程,就是证明。
即使对同一项目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评论,也是可能而且正常的。如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滑铁卢桥旁的国家剧院屡获好评,认为它超越了剧院的自身的意义,不仅是艺术宫殿、象牙之塔、文化峡谷,还是公众自由表演的场所,其形状似浮动的冰山,成为伦敦古城区与现代生活之间的中介,舆论认为是成功之作。建筑师D.拉斯顿为此被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册封为爵士,从平民晋升为贵族,其成就似已成定局。然而,查尔斯王子却认为其形象似核电站,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加以非议。两种见解,如细加思考,会认为并非相互排斥,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允许“片面”与“偏见”
由于经验、思想、感情等的作用而做出的主观评价,是允许的。C.N.舒尔茨(C.N.Schurz)认为:“凡议论建筑上的问题,几乎就变成自己和对手有关爱好的争论”,P.约翰逊声称:“准则是没有的,只有实事,没有程式,只有偏见,必须遵循的规则是没有的,只有选择。”当然,只能对建筑的相对正确部分持“偏见”,而不能就绝对正确部分持异议。
在广泛范围(如地区或城市)评论一般都是模糊地只限于倾向,而不涉及具体处理(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以具体项目为评论对象时就涉及具体处理,但不应认为是最后的公正判决。
“片面”是指作者与评论者的立足点与侧重,建筑一般是难以做到面面俱圆,特别是难度较大的课题,只能在基本合理的前提下有所侧重。如悉尼歌剧院设计的侧重点在于根据环境要求,塑造独特的形象,将功能、技术与经济的合理性臵于次要,这就是设计中的“片面”;在评论中赞成者认为是伟大成就,用尽美好言词,而反对者则认为是“致命而无可救药”,亦用尽刻薄恶毒的语言,这是评论中的“片面”。我曾为此而请一位公正、客观而有学识的澳大利亚同行,他认为它是座很有意义的建筑,其形象与悉尼海港很好地对话,从高楼林立的悉尼市区俯瞰,形象更美(其屋面称为“第五立面”),环境价值很高,但不是座好歌剧院,因为在功能上还有不少缺憾,是一座优缺点同样都很突出的建筑,很难全面评价,只能“片面”地评价。
“偏见”(bias)是指建筑师与评论者自身的认识、见解及价值观的个人取向,这是必然存在而应该允许的。当然,“偏见”只限于对建筑队相对部分,不能对绝对部分(如规范、城市规划与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持“偏见”,例如对处在已经形成的建筑环境中的新建筑,如何处理新旧关系,协调是必需的,不容臵疑,但途径有多种,例如:
1、 统一。
2、 对比。新建筑应体现时代精神,新旧差异是时代烙印,通过对比,各自的特点都得到加强,但在体量、形状、材料、肌理、色彩与细部处理等都应有所呼应的。旧的已成过去,新的大可自由发挥。
3、过渡。在新与旧之间加“填充体”。
这些处理方法是可行而并无是非之分。建筑师可按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评论者也可按自己见解去作评论,或提出不同的方法,这就是“偏见”。
对大作可质疑、商榷
公认的大作与已获奖的优秀设计也并非都是尽善尽美,面面具圆。无可争议,反而往往在成名背后会有不足之处,甚至缺点。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
(1) 大师是人不是神,百密还有一疏。
(2) 大作也不一定能适应时间与空间的变化。
(3) 外部条件对设计的成败会有影响。
涉及的许多因素都是可变的,是建筑师所始料未及的,在评论中对大作提出质疑、商榷、并非是像鸡蛋里挑骨头一样地挑剔,而是在肯定成绩的前提下指出其不足之处。因为大作必然会引起众人的借鉴、模仿,将其优缺点区别,可避免因盲目崇尚而走向其反的极端,从而使大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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