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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琦:城市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左”与“右”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周琦

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历史建筑遗产是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至一定阶段必须面对的问题。中国在城市化30年后,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如何与城市建设协调,左不冒进右不保守,才是对待历史建筑的最好态度。

建设部和文化部在198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是中国近代建筑保护工作法制化的开端。至今全国范围内于1991年、2006年和2012年一共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近代建筑普查工作,分批次地建立了“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成为近代建筑遗产修缮、改造与更新的主要依据。总体看来,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数量是增多的。仅以历史建筑遗产保护重镇南京为例,2012年第三次普查列入的保护建筑达到了965处、1500余幢,超过了上一次(302处)的三倍之多。

这个数据说明,近代建筑遗产的保护问题已经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阶层越来越多的关注。另一面,伴随着“名录”一同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和政策,反而对城市中历史建筑风貌的整体维护和改建有着过度保护的弊病。

分析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建筑遗产一旦进入“名录”,确认被立法保护,改建改造单位对它的设计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特别就更新改造而言,往往不会再有太多的操作空间。但从客观角度来看,近代建筑毕竟是历史的产物,用更全面的发展眼光来看,历史建筑在现今可能完全没有再次使用的可能,适度的改造势在必行。这个矛盾往往会造成这样几种后果——

首先是保护思维的程式化。认为对待近代建筑遗产只有“原样保留”一种方式,而忽略对其在更细致维度上的进行信息收集评估后的分级保护。通过多方专家在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上作出更专业的评估后,因事制宜的制定方案,才是最好的保护方法。对保护历史建筑来说,能够把历史建筑的精华更加完整的展示在后人面前,同时又能延续其作为人居环境的最佳使用价值。美国芝加哥一百多年前的砖式结构的房屋还依旧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不是没有保护和改建,而是保护外部建筑精华的同时内部空间不断的在做合理化改造,每一栋建筑在新的年代的保护中都获得了新生。

同时,出于专业角度的、对建筑本体的鉴别工作相对缺失,只是圈地保护建筑而不把真正需要保护的建筑细节做好测量和档案建立。单纯贪图保护建筑名录数量,不重质量。这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保护”和大拆大建的破坏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同样是不科学的历史观。

其次是难以从社会各界获得资金投入。近代建筑遗产的保护必然需要相当的财力物力支持,如果改造以后的建筑遗产不能有更大的使用价值,获得经济效益,单单靠政府主体推动改造,不吸引民间资本,是不能实现长远且全面的保护作用的。在一些产权并非公有的房屋中,这一困难更加明显,业主希望进行合理利用的主观愿望受到了法令条文的约束,使其杜口裹足,不敢前行。

最后是对城市稀有土地资源造成的浪费。近代建筑遗产往往集中于人口稠密的旧城区,接近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如果保护界限设定得过于宽泛,就会使大片土地进入历史保护区域,无法得到二次开发。而以多层小尺度为主的近代建筑区,其密度和容积率都远远低于现代城市的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原样进行全盘保留,就无法充分发掘地块利用时应有的潜力。

事实上,历史建筑与城市现代化间的冲突,是很多历史城市面对的普遍挑战。与南京类似,日本的东京、韩国的首尔也是历史悠久的大型都市,同样经历过高速建设的发展时期,但是就列入严格保护名录的建筑遗产数量而言,无论是东京的128处199幢还是首尔的28幢,都远远小于南京。这种态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

近代中国出现过很多次破坏重要历史建筑的痛心的过去,我们需要时刻警惕。但同时如何真正的去保护应该保护的历史建筑,如何让历史建筑焕发出崭新的面貌,才是我们真正该去思考的问题。这里无意去否定文物建筑普查工作的既有成果,只是继续呼吁一种更加理性的保护措施,根据现实情况,适度放宽针对历史建筑保护给出的硬性规定,保留设计中采取多种方式的可能性。

在作为“文化资源”的历史建筑和作为“经济资源”的历史建筑中间,在激进的“破旧立新”的“左”与保守的“原封不动”的“右”之间,为城市的发展需求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也让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从一个单纯的行政监管问题还原为一个通过建筑专业设计方法重新整合资源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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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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