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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的建筑设计的探讨

——以长沙法院为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搂

至于改善陈旧法院建筑的必要性更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法院建筑以及法庭内景的肃穆庄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法院穷巷陋室的国家里,那么良好的法治能够建立是让人难以置信的。实际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法院屋舍翻新、厅堂华丽的趋向正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国家走向法治的一个证明。有些人似乎对这类改变显得不以为然,最常见的观点是:内在的东西不改变,单靠服饰道具的花样翻新,司法公正仍然只是一句空话。还有人对法院建筑的改善颇有微词。比如在沈阳中级法院的事件曝光后,某家报纸上这样的指责:法院出了那么大的事情,楼却盖得如此豪华。

法院是司法最集中、最具体、最典型的象征。现在很多法院建筑由于是泊来品,这种象征便重重地涂抹上了维多利亚时代建筑装饰色彩,使之无处不横溢着巴洛克文化的精髓,又深深地蕴涵着古罗马宗教法庭至高无上的神圣和权威。到了近代,由于殖民文化的扩张,这种浸透着古欧风格的建筑装饰形式便蔓延到了美洲、非洲和东方,继而形成了全球认同的固定的法院建筑文化形式。我们要追求的那种法院建筑室内设计感觉是拥有湖湘感情和共同情节的显示文化根源和自豪感的法院空间。诞生于水洲相拥的湘江河畔,风景独秀的岳麓山下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和其他法院完全相同的。

而且综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多数新修建的法院,在建筑装饰语言上,都包含了浓浓的“感情”,那些无处不在的泛巴洛克的雕塑、线条、柱头充斥整个建筑空间,墙面千篇一律的西班牙米黄大理石,地面铺砌着埃及黄大理石或印度红花岗岩,这些在西方人看来无比庄重的造型和色彩,在东方人的眼中,恰恰倾诉着浓浓的情意,倾诉着无比的祥和,浸透着无比的“感情”,这种“感情”与法院至高无上的威严,是多么难以吻合,以至使人产生复杂而又滑稽的感受。在这种环境氛围下,法院的庄重与严肃无疑是受到了东方观念的嘲弄和挑战。在东方人的眼中,这不是法院,似乎更象贵族庭院、王爵城堡、皇家宫殿。那些无比安慰人的米黄大理石与那些面目慈祥的雕塑,还有那些充满了观赏趣味的柱头、线条,与典雅华贵、奢侈考究的星级宾馆、娱乐空间何其相似?如果不是几个穿着警服的法警和武警在那里站岗值勤,那么出入这种法院是不是也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呢?东方民族对法院的感受似乎更能接受那种久违了的、震天动地的威严。有的法院在门口摆放石狮子,以此来标榜法院的威严。还有的设有直立的军警,乍一看还以为是什么国家军事秘密机关。这些都存在诸多争议。这样是很荒谬的,所以我们的法院要的不是那些陈旧的符号,是新的,更抽象有涵义的东西。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的针对性是“情”。“法”以法律为准则,只有坚决摈弃“情”。法律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反之,如果因“情”的干扰,发则难行,法律难免“为情所伤”。所以法律是坚决排斥感情的。但是我们关于这个课题是可以介入湖湘文化的,只要我们不把它用成滥情,只要我们控制它的范围,它就不是法律所屏弃的感情。

长沙的法院设计自然离不开长沙的文化,而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信息中心,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第一批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辖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长沙、望城、宁乡三县和浏阳市。长沙,山青水秀、气候宜人,有风景独秀“霜叶红于二月花”的岳麓山,有水洲相拥“春来江水绿如蓝”的湘江;长沙,人杰地灵、历史悠久;“惟楚有才,于斯为盛”,在中国近现代史上长沙更涌现了一批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长沙市按照区划共设有10个法院,1个中级法院,9个基层法院(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法院)。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座落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占地面积23亩,法院新办公审判大楼在原旧址上分二期建设,总建筑面积约38600平方米。一期办公大楼已经于2004年4月28日投入使用,二期审判大楼正在建设之中。我们设计的正是它二期大楼的室内。

就众多国内外法院建筑而言,现成的有两个很好的例子:一个是荷兰建筑师协会大楼,另一个是罗杰斯的近作法国波尔多法院方案。前者一反办公建筑伟岸张扬的形象,采用了非常低调的建筑形式,但在处理与城市、与基地关系上十分机智妥当,并且营造了学术性场所具有的那种文雅、淡泊。是对场所本质的回归。后者是一个大型法院,除五个实体的“陶罐”之外均为公共空间,极简单实用,形象鲜明。

而我们这次的任务是设计关于法院室内环境的一些空间。审判厅,办公室,会议室都是重点。虽然时间很充足,可是对于从未涉及法院建筑领域的我们仍旧是一个艰巨的挑战。

关于法院内部的设计,一方面要延续建筑外观的做法。一方面要思考新的问题。比如法院建筑的内部安排如何体现法官的独立性。跟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法院中的实际决策者就是每一个独立的法官,法庭建筑需要表达这样的理念。不过,我们的一些法院建筑设计却并非如此。常见的情况是,院长、副院长办公室宽阔而舒适,而普通法官却只能几个人用一间相对狭小的办公室,问题当然不是院领导不可以用大办公室,而是每一个普通法官也应当拥有自己的一个独立的与院长们差距不大的办公空间。所以从图中也可以看出,应用而生出许多小办公室和小审判厅。

在法院立面造型的处理上,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都可以充分体现出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尊严。在法院内部立面的处理中。我们可以适当的运用一些湖湘文化的符号,如一些公共严肃的壁画和一些大众认可的花纹。合理运用设计元素及符号可以塑造出法院鲜明的建筑性格及独特的建筑形象。这也可以让新的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有自己独特的品位。

具体说来现在的城市法院用地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样便于合理组织办公入口、审判入口、羁押入口和生活入口不同性质的人流。还要根据法院建筑自身特殊功能的需要,为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工作人员、证人、犯罪嫌疑人和旁听人员等各种流线应互不干扰,严格分开。这点从图纸上也可以看出。

我觉得如果在原图上添加那些而那些与法庭关系较为密切的使用设施。如要设新闻发布中心、立案大厅、扣押物品仓库;办公、档案室及图书、资料阅览室;羽毛球馆等。供法院工作人员紧张工作之余锻炼使用,以缓解工作压力。我们还要注意法院主审判厅的门厅,审判席,被告席,公诉人席,律师席,证人席,观众席等这些关键地方。而且用于这些地方的家具陈设,颜色氛围都要时刻牢记法院这个课题。

我们应该作出符合长沙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方案。长沙有别于其他地方,它的街道它的民风都是独一无二的。湖南的气候和它的偏好使我们不能直接去抄直接去泊。那样是对湖南本土文化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不负责。

该法院项目现在已经拥有其合理的总平布置,明确的功能分区,秩序井然的流线组织,已经能较好地满足法院建筑的特定要求,并外部有了形象的创造和外部环境气氛的渲染,如果再有法院鲜明的内部性格特征,如果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尽量了解法院内部空间的表现,然后用我们所学,必定可以让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全面的去履行神圣的法律使命了。

(三)法院设计的要点

1、人民法院是主要国家机关之一。法院建筑应尽量靠近当地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国家机关布置,有条件时可将三者组成一体的建筑群,以强调国家权利机关的突出位置及便于期间的联系。

2、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制的象征,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场所。法院建筑的位置应明显、突出,就且具有庄严肃穆的独特性格,以显示这种影响。

3、法院建筑的建设地段应位置适中,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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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设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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