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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西耶那建筑遗产保护启示

5、街道空间

西耶纳的街道顺应着地形而变化,充满了中世纪的迷人画意。街道大致分为3个等级:古城外围道路一般较宽,铺沥青路面,可供大型车辆行驶;城中如索普拉大街、奇塔大街等几条沿着山脊的主要街道都较为平坦,路面也较宽,城内一些主要商店都布置在其两侧,以行人步行为主,可以通行小型车辆,路面铺石板;其它大量的狭窄小弄路面崎岖,有梯坎路,也有坡路,坡路可供小型车辆单向行驶,两侧以居住为主,夹杂一些小店铺。比起平地城市来,在西耶纳的街巷内城市景观变化更为丰富,更为步移景异。

西耶纳的街道除了具有不同的尺度外,街道的空间也有丰富的变化,沿路散布着众多的各种小型广场,都具有贴近生活的尺度,与罗马的圣彼得广场有着截然不同的感受。在街道的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连接两边建筑的过街天桥走廊,横跨街道,成为西耶纳的特色景观。

可以说,西耶纳整个古城的格局和建筑保护得极其完好,而且绝大部分都在使用,是整个意大利建筑遗产保护的一个缩影。

三、意大利建筑遗产保护概述

众所周知,国际上对建筑遗产的保护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1933年的《雅典宪章》到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再到1976年的《内罗毕协议》和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这些国际性指导文件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人们对建筑遗产保护的态度也逐步从单纯保护发展为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如何保持建筑遗产的活力、发挥其作用日益人们关注的焦点,意大利也不例外。

意大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开始对古罗马和中世纪的建筑进行保护,并设有专门的职位负责。从19世纪上半叶起,意大利开始出现了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从最初的“风格性修复”到19世纪下半叶波依托(Boito)倡导的“文献性修复”和贝尔特拉米(Beltrami)倡导的“历史性修复”,再到20世纪30、40年代乔瓦诺尼(Giovannoni)提出的“科学性修复”,意大利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一直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二战”以后出现的“评价性修复”更是将建筑遗产的保护和社会文化的大环境结合起来,从而将世界范围内的建筑遗产保护推向更高的境界。

从19世纪末开始,意大利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立法也逐步完善起来,为保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对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启示

1、造成我国古城保护现状的原因

虽然我们在国内也到过丽江、周庄、乌镇这样的古城,也听说过意大利是一个文物之邦,但西耶纳的完整风貌和众多具有四五百年以上历史的建筑还是给了我们极大的震撼。比较我们中国的建筑遗产现状,我们作为建筑师实在汗颜,也很痛心,诺大中国,能找出几幢五六百年以上历史的地面建筑?

应该说,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除了个别大城市,中国遍地都是建筑遗产,虽然大部分建筑遗产都只有一二百年的历史,而且由于长期缺乏必要的维修显得较为破旧,但城市基本格局和风貌还是完整的,与意大利不相上下。然而在短短的20年中,大量的大、中城市古风荡然无存,仅留下少量的文保点和一些小城镇、小村落还保留基本完好。国内很多有识之士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补救措施,但还是挡不住旧城改造的步伐。我觉得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了现在这个水平的时候,至少在学术上可以分析思考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根据我这几年的古城保护实践,也询问了西耶纳的华人,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我国解放后大量私人房屋的公有化直接造成了以后几十年的房屋破败,对民营经济的限制又使私房百姓无力维修自己的建筑。除了少量文保建筑由国家投入资金维修外,其余建筑任凭自生自灭,“文革”期间大量建筑遗产又遭到我们自己的摧残。而意大利不存在这些问题,家族十几代的财富积累、私房权益的受保护都从根本上保证了建筑遗产的自我更新与保护。

(2)我们国家“不破不立”的思想根深蒂固,每当改朝换代必然要摧毁一批前朝的建筑。同时决策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遗产意识非常淡薄,到了改革开放时,一般城市中的普通建筑都已破败不堪,这正好给了建设者很好的理由——旧城改造是为了解决老百姓的居住困难,于是刚逃过“文革”浩劫的建筑遗产又一次遭到了破坏,而且这一次更加彻底。这又与意大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将建筑遗产视为灵魂,绝对不会把旧城夷平来改造,保护的意识深入到了民族的血液中。“二战”后意大利经济刚起步时也无力修复建筑遗产,人民宁可住在条件极差的房屋内,也不将破败的房屋拆除,等到后来经济和技术都有了很大发展的时候再来进行修复。西耶纳也曾出现过居民流失的现象,出现过“死城”化趋向,但现在又焕发了生机,成为一座活着的古城。

(3)城市建设的观念存在巨大差别。我国解放后对北京城的改造由于没有听从梁思成先生的保护意见,使北京的古城风貌遭到极大的破坏,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我国规划的上层理念与意大利有极大偏差:我国局限于老城内搞建设,而意大利则坚持在老城外建新城。改革开放的20年正好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私有财产日益受到保护的时期,但城市决策者因国家土地所有制等因素的约束,以老城改造为起点积累城市建设资金,彻底改变了我国的城镇面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4)我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长期以来都停留在文物保护上,在法律上只有在《文物保护法》第15条提及对建筑遗产的保护,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机构设置上,多年来国家文物局和建设部都有责任管理建筑遗产,但不够明确。保留下来的“文保单位”多作为博物馆式的利用,原有功能大多丧失。近年来对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中的老街区也做了部分改造,恢复了其部分原有功能,但绝大多数都是以拆迁原居民为代价的,建筑的物质功能没有得到真正的延续。如杭州的河坊街、上海的新天地等。

2、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从源头着手,借鉴意大利在建筑遗产保护上的可贵经验,早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促进我国的古城和建筑遗产保护事业得到尽快落实和提高:

(1)制订《建筑遗产保护法》,从单纯的《文物保护法》中脱离出来,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为保护实践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

(2)成立“建筑遗产部”,也与单纯的国家文物局分离,尽快依照《建筑遗产保护法》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历史阶段的建筑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并组织专家依法制定保护措施,促进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更新。

(3)目前,我国尚有一大批保存基本完好的古村落和小城镇,大部分现有经济都不发达,但其建筑的产权却比较明晰,有利于其保护改造。我们对这些建筑遗产应树立以保护更新带动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强化其私有产权,用多管齐下的经济手段使其得到尽快的修复。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乡土经济即将复苏,乡土旅游业也将蓬勃兴起,这都会和建筑遗产的保护修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近年来一批古镇的复苏很好地映证了这一点,如周庄、乌镇、西塘、同里等。

(4)对于一些重要城市在“文革”中被破坏的建筑遗产,以及现在还在被占用受损的建筑遗产,我们也要依法以市场经济手段尽快予以恢复。建筑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一个城市最能给人直接印象的事物。经过20年的城市建设,原来的老城在现在的城市中都只占据了很小的比例,所以对大中城市来说,应当树立老城逐步恢复的总体思路,以建筑遗产振奋民族文化精神。

西耶纳之行,既让我们看到了欧洲文化保护的力度,又让我们看到了差距。我认为,我国拥有与欧洲同样悠久的文明史,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同时决不能放弃文明的表征——建筑遗产,决不能片面追求美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必须从源头做起,积极参考欧洲、特别是意大利的经验,让我们深厚的建筑文化与欧洲一样,重新屹立于地球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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