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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建造师执业制度

(一)概况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联邦德国。每个州都是独立的州,有本州的宪法,并在文化、教育、新闻、警察事务等方面具有立法权,各州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具有广泛的权限。另外,各州当局除了执行自己的州法律之外,原则上要把执行联邦的法律作为自己的事务。 

德国负责建筑业管理的部门是建设部。国家将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职能放在建设部,使该部成为该国乃至欧洲的最大一个部。该部设有一名部长,多名副部长,下设多个局,其中负责建筑管理的是联邦建筑局。该局主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海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州有建筑总署,负责州的建筑业管理。各地还有许多建筑服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负有监督管理的任务。两级管理、三级机构,构成了德国建筑业的组织管理体系。德国还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例如《联邦建筑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等,对建筑业的管理与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州也都有建筑方面的法律规定。 

德国的行政区划分联邦、州、地区三级,建筑业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负责。德国的专业人员分为建筑师、规划师和工程师。专业人员的注册分别由各州的协会负责,从一个州转向另外一个州还需再注册。 

(二)德国的项目经理 

1、德国的项目经理 

德国建筑业的专业人员分为建筑师、规划师和工程师,没有设立建造师,通过此次考察我们了解到我国定义的建造师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与德国的项目经理一职很类似。它多数是由专业工程师来担任。它的责任是负责采购、施工质量管理、合同制定、负责安全、招标勘测等工作。在公司内,项目经理负责于公司领导,维护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2、德国的继续教育(CPD) 

德国的继续教育教育概念含义较为广泛,他们把校外教育统称为继续教育,包括为获得学校毕业证书的学校补充教育,为获得职业上各种资格的职业教育、改行转业教育,以及企业、工会对工人进行的各种教育。德国为了发展继续教育,建立了带薪教育休假制,如规定一年给工人20天的学习假期等。 

三、考察体会及建议 

(一)管理体系的不同 

 英国对建造师的管理是学会会员的管理模式,受到学会会员管理规定所制约,同时他们通过这一渠道被社会认可;德国对项目经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就可以成为项目经理,且大部分项目经理由专业工程师担任。而我国建设行业领域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的有政府授权的机构,如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它负责管理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规划师、建造师及即将启动的物业管理师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也有行业协会管理的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在我国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建设行业应规范统一,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应统一到经政府授权的法人单位管理,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的标准体系 

 执业资格标准应有一个科学、完整的评价标准体系。教育标准、考试标准、职业实践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等紧密结合为一体,作为执业注册人员的综合标准。通过对英国、德国的考察,与我国注册制度比较,我们认为我国的执业注册制度正逐步向科学、规范、严明、公正的方向发展。建造师的注册应沿着科学、规范的道路发展。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标准在各类文件中已有相关规定,但目前职业实践标准只限于工作年限,职业实践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执业资格考试是资格取得的一种手段,建造师的考试、考核认定与英国的面试方法不同,国外注重的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我们认为全国统一考试是结合我国国情,在目前是比较合适的方法,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方法,不应仅以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内容、标准,应结合完整的专业系统和教育标准,以及相应的实践标准为标准体系。对接受教育的院校、专业要有权威部门的评估,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职业实践细化标准,同时处理好建造师与其它建筑行业执业资格之间的关系。 

英国、德国对继续教育没有强行定量的规定。我国建造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即将开始,建议在借鉴已有的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模式的同时,还要考虑我国建造师数量大的特点,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的师资力量,开展多样化的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以避免培训和考试内容的重复,也可以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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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德国职业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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