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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天:老有所居 老有适居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邹广天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对于老年人来说,“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尤为重要。“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都与“住有所居”紧密相连,无论是住一般的住宅、老年住宅、敬老院、养老院,还是住老年医院,“住有所居”都是“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重要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为了实现这样的“五有”,需要为老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老年建筑设施:老年住宅、养老院、老年医院、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站、所)等。老年住宅是老年建筑设施的重要类型之一,是老人实现理想的居家养老的重要场所。对于老人来说,“老有所居、老有适居”非常重要。“老有所居”狭义上指居家养老的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等,广义上则包括了一切老人生活的场所。“老有适居”是指要为老人们提供适合、适当、适宜的居所—良好的居住场所和进行其他各种活动的场所。

联合国将老年人的年龄确定为65岁,因此,当一个人步入65岁时就进入了老年期。一般认为,老年期还可以分为老年前期(65~74岁)和老年后期(75岁以后)。“老龄化社会”(aging society),是指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较大、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迫切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并加以应对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中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7%时,就将其称为“老龄社会”,老年人口比例超过总人口7%的国家称为“老年国家”。

根据2000年11月底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这表明继许多欧美国家在1950年左右、日本在1970年的时候进入老年国家、老龄社会之后,我国也于2000年正式迈入了老年国家、老龄社会的行列。

目前在我国,“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两种观念和模式正在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和交融。结合社会、经济的转型,介于这两种观念和模式之间的许多新的养老观念和模式也在萌芽和发展。与我国国情相应的很多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思考,是居家养老还是社会养老的争论从未停止。居家养老,无论是一般住宅还是老年住宅,都普遍缺乏“适老性设计”、“潜伏性设计”、“环境移行性设计”,难以满足老人们的需求;“社区为基础的新居家养老”、不同于以往敬老院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私立养老院、由开发商投资和开发的新型养老设施等都处在摸索之中;社会养老,养老设施“一床难求”、养老设施“豪华宾馆化”等状况比比皆是;生活和心理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的“独居老人”、“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在国外早已开展研究和建设的痴呆老居住设施在我国尚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基于“倒金字塔”形的家庭结构,两代、三代乃至四代人是同住、分住还是邻住,与其相应的居住方式和住宅形式需要进一步探讨。低碳、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理念与老年住宅、老年居住设施如何联系起来,值得深入研究。

“未富先老”是我国老龄社会所具有的特征,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愈来愈高的CPI、物价、房价、养老设施入居费用等,无疑都在各个方面增加了养老成本,增加了老人们的忧虑。在上述大背景下,我国亟需开展对各种老年住宅和养老设施策划、设计、开发、建设的探讨。建筑界虽然不能全面地解决老龄社会、老年国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但可以从建筑科学的角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环境质量贡献一点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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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老年住宅邹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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