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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困难尚存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减税效果也多次被强调。但是,建筑业行业环境复杂,进行“营改增”还面临诸如人工费抵扣、纳税地点等很多问题。

“根据我们的初步测算,在不考虑‘差额纳税’的影响下,建筑业11%的税率对应的税负为6%左右,较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增加一倍,税负上升,利润自然就下降了。”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何广涛说。

在何广涛看来,建筑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有很多不规范的情况,个人承包经营情况比较普遍,偏远地区的发票取得很困难,企业进行供应商、分包商选择的时候很少考虑到税的问题。“营改增”以后对企业有一个正面促进,但是,何广涛更多强调的是,“营改增”不仅对建筑企业利润有影响,而且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也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抵扣以发票为准,如果不能及时支付分包款项,分包方就不会开具专用发票,企业也就无法进行抵扣;而且,增值税税款征收十分严格,这都对企业的资金支付造成严重的压力,影响程度有可能大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何广涛说。

不仅如此,在何广涛看来,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导致企业要进行价税分离,对企业的规模有一定的影响。

“总之,建筑业税改以后,对我们企业的影响,总体来讲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何广涛说。

几度推迟

像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建筑企业不在少数,何广涛的发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企业的心声。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减税效果也多次被强调。然而,建筑企业不能积极应对的最直接原因,却是“营改增”带来的增税效应。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建筑业增值税率11%是在充分照顾建筑业特性的背景下确定的。

某装饰企业财务总监告诉记者,建筑业是微利行业,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只有3.55%,11%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来说实在是太可怕了。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

比如苏中集团,“营改增”后税负122.15%,作为附加税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装修一级资质的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按照2011年数据测算,“营改增”后各项税负合计实际税负将增加182.69%。

这导致建筑企业推迟“营改增”。早在去年初,业内就有建筑业“营改增”可能在2013年中试行的消息,且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若干省市试点不同,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统一推开。然而,之后的政策却有所改变。

2013年5月24日,由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并未提及建筑业。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在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年会上,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施工监管处处长逄宗展透露,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最晚在2015年就要实施。

困难尚存

通俗地讲,“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在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

逄宗展指出,理论上,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下游企业则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销项减进项,再按照增值额缴税,从而减少重复征税,最终达到减税目的。但是,建筑业行业环境复杂,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时遇到了困难。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别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何广涛看来,当前建筑企业“营改增”还面临两大困难,一是人工费抵扣,一是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来源为劳务分包企业,目前,建筑产品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已经达到3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之势,因此人工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就决定了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何广涛说。

在何广涛看来,活劳动属于增值额,不在可抵扣范围,但是从实践上看,建筑产品中的人工费具备商品的特性,人工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而且必须可以抵扣。

“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税率而且其发票可以抵扣,由于其成本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工资,不属于可抵扣范围,而劳务分包企业税负由原来的3%上升至11%,很显然,他们会通过人工费价格上涨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何广涛说。

因此,何广涛建议,劳务分包企业统一按照简易方式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取得劳务分包企业专用发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按照6%或者11%的税率进行抵扣。

同时,何广涛还认为,目前建筑企业执行的营业税是属地纳税,税改之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政策不明,按照已经出台的“7+2”政策,为综合平衡各地税源,原则上也采取属地纳税。

因此,何广涛建议,建筑企业可采取汇总纳税的方式,即按照法人进行合并纳税,尤其是要避免出台强制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子公司的政策。

“建筑企业一般采用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经营模式,非法人分支机构众多,且外埠工程越来越多,如果仍采取属地纳税,将对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控造成诸多不便。”何广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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