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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增值税的12个常见误区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当营业税即将挥手作别、增值税渐行渐近时,有必要读懂增值税,识别其常见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是按照增值额征税

【正解】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流转税。从理论上讲,没有增值额就不征税。但是增值额很难准确计算。实务中,有两种征收方法,简易征收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如下表):


 

误区二:同一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税率都是单一税率

【正解】

增值税率包括基准税率(17%)、低税率(13%、11%、6%)、征收率(3%)、0税率等。同一企业如果兼营不同税率产品及服务,需要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计征。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的税率及征收率如下表:


 

误区三: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

【正解】

1、专用发票需合法取得

一般要求发票、货款、物流做到一致。

如从甲单位购货,从乙单位取得发票,无论货款是支付给甲还是乙,均不能抵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2、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需认证,认证当月抵扣。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3、所购货物服务不能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征增值税项目等。

职工食堂所购物资、餐饮娱乐支出、个人交通费用支出。

不能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产品为免税项目所购物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

贷款服务等(法规尚未出台,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误区四:同时用于征税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等,相关进项税额只能部分抵扣

【正解】

因用于免税项目的存货,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不少财务人员错误地将同时用于征税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按使用比例进行转出,导致多交税。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误区五: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

【正解】

很多公司在设立后、正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因购置设备等,即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自认损失。但在15年8月份之后,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按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误区六:所有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扫描认证

【正解】

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误区七:未收款、不开票的销售或服务就不需征收增值税

【正解】

不收款、不开票的无偿赠送行为通常需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包括企业给客户无偿提供样品等;

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研发领用材料,试制的新产品发送给客户检测确认,系研发必经环节,如果不能开票收款,通常并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能开票,则冲减研发支出。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误区八: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劳务就能开具专用发票

【正解】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误区九: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专用发票

【正解】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向一般纳税人的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当客户要求提供专用发票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的专用发票,接受方一般可以按抵扣联注明的征收率抵扣。

个人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但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误区十: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一定会低于一般纳税人

【正解】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尽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较17%、13%、11%、6%的增值税率都要低,但并不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一定低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高低取决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模式、附加值高低以及固定资产、不动产投资大小等多重因素。不少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税负率在投资集中期税负率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因不能让客户避免重复缴税,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在功能上还是逊于一般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需具体分析。

误区十一: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零税率是同一回事

【正解】

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零税率并非同一回事,增值税零税率详见上表二。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部分在境外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略)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其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自行转出;而0税率货物及劳务,对其国内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其内销货物劳务应征的增值税,多出部分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误区十二: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税负

【正解】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方法通常是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直接除以当期营业收入;但需要剔除当期存货增减变动、固定资产及不动产投资等的影响,将出口或免税收入视为征税进行模拟测算,才能得出公司的实际税负率。否则,无法解释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为0或者出口退税时的税负。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并非一定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 低税负率也并非一定优于高税负率。判断是否对企业有利的标准,不是客户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能否能给企业带来持续的、更多的现金净流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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