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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历史街区内修建楼房有新规

作为保护南宁市历史街区的一部条例,《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从向市民征求意见时起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街道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保护历史不只是单纯的保护建筑,还要保护其中的文化,从而更好地体现一个城市的悠久历史。《条例》规定,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同时,《条例》还规定,历史街区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历史街区内的街道传统名称不得变更。在历史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历史街区建筑空间环境,并依法取得设置许可。在历史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坚持“修旧如旧、建新如故”

现实中,一些改建会对历史建筑原本的特色、韵味带来毁灭性的影响。为了保证改造后的历史街区还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味,《条例》明确规定,历史街区修缮和改造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复其貌的原则。

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围合区域内毗邻骑楼街区建筑的高度、色彩、风格不得破坏骑楼街区原有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

设立专项资金保护历史建筑

老旧的大门、斑驳的外墙、破损的砖瓦……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街区的建筑日渐危旧,安全隐患和自然损毁问题日益突出,对它们的修缮、维护势在必行。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应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保持原有建筑格局。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街区一般建筑外观进行维护修缮,以及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同时,《条例》还规定,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此外,为了保证住在老街老巷居民的安全,《条例》规定,历史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要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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