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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版住宅日照标准公布 “阳光侵权”新规定

27日,济南市规划局在官网公示《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城市中旧区和新区住宅日照标准将有所区别。

日照计算单位统一为按“户”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济南市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政策中,已建成的现状楼幢按照以“窗户”为单位进行日照分析,新规划的楼幢以“户”为单位,《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之后将不再区分,统一为按“户”作为日照的计算单位。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不过要在累计中去除5分钟以下时段。    

城市新区与旧区日照标准不同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    

新建项目不能对被遮挡房子阳光侵权    

济南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   

一旦出现“阳光侵权”,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    

冬至日为标准日,后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某些城市因为纬度高、城市建筑本来就很密集等原因,冬至日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于是,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改为大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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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济南日照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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