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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违法建筑管理条例与建设查处条例

网络配图

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自发布实施以来,各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认真执行,已初步形成了整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执法工作的时效。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理顺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明确。

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

(一)规划执法部门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案件要于核查当日组织立案;对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并指定承办责任人员。

(二)在核查或者巡查过程中,对在建违法建设,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对发现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规划执法部门要以日报、周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和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已立案的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执法部门要在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五)对无法认定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后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法按无主房处理。

(六)市规划执法部门发现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应及时通报市城市区规划执法部门,并监督其依法查处到位;市城市区规划执法部门对发现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应及时通报市规划执法部门,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规划执法部门对超容积率案件同时呈报市监察部门,其他严重违法的重大案件报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在调查取证期间,对拒不停止施工的,市规划执法部门申请市政府对施工项目停水、停电,或者由市政府责成市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或者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强制拆除。各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申请区政府(管委会)对施工项目停水、停电,或者由区政府(管委会)责成区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或者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强制拆除。

(八)调查终结后,组织集中研究,确定处罚措施。处罚措施确定后,应当在5日内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依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者留取被处罚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并对被处罚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处罚人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听证通知书》,在15日内组织听证会。根据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情况及时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届满后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利用公共媒体及违法建设现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十)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案件完结。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自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市规划执法部门及时告知市公安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在组织强制拆除前,要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下达《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十一)对强制拆除受阻的案件,市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综合执法;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综合执法,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协同执法、综合执法措施

(一)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日常协调工作。对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及市规划执法部门(市城市区、各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日报、周报的违法建设,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类通报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

(二)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建设部门在接到违法建设通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执法部门对接,对违法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国土部门在接到违法建设通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执法部门对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房管部门在接到违法建设通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执法部门对接,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停止办理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公安部门在接到市规划执法部门通报函后,应及时指定负责人,与市规划执法部门对接,协助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做好强制拆除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干扰、阻挠强拆工作的,及时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各规划执法部门呈报的强制拆除受阻案件,应在5日内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实行综合执法,各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职权,服从组织综合执法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七)市监察部门对各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案件,在2日内介入调查,重点查处擅自改变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的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措施

(一)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执法部门呈报的严重违法重大案件后,应在5日内呈报市政府秘书五处,由市政府秘书五处协调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处理方案确定后,根据职责分工,属市规划执法部门责任区域内的案件,由市规划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属市城市区或者各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区域内的案件,由市城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监察部门跟踪督察,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处罚依据及调查取证内容

(一)处罚依据

1.在查处期间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未造成影响的,可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免于处罚。

2.原有的违法建设,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且无结构安全隐患,不影响消防与抗震等安全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承诺,在城市规划需要时无偿拆除的,该建筑可作为临时建筑暂时保留。

3.原有的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不构成影响,经改正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4.对原有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要依法予以拆除。

5.对郑办文〔2010〕45号发文之日起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各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依法应拆除的必须拆除。

(二)调查取证内容调查取证材料包括《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具体内容包括: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建设时间、建设位置、建设处数、建设层数、建筑结构(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六种)、建筑面积、建成后用途、占用土地性质(国有、集体)及取得方式和用途、是否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违法情节、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其中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名称要调取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登记证或者机构代码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及企业)。本措施未涉及到的单位或者执法内容,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或者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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