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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物命名谢绝“洋名”“怪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地名命名滞后于道路建设或者道路工程名滥用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洋名”泛滥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一些建筑物、楼盘使用“洋名”“怪名”的情况该怎么办?地名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而成都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对成都的历史地名又应如何加强保护措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该《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我市建筑物命名 谢绝“洋名”“怪名”

“我们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洋名’‘怪名’的意见比较大。《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针对我市公共设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设施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命名。

“对于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筑物命名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条例》,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域内的建筑物名称报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私人建筑物命名需向民政局报备,民政局就会根据《条例》相关精神给予引导,比如《条例》规定在命名中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要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那么如报备的建筑物名称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民政局可以建议更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对私人建筑物命名起到了引导作用,从而控制我市建筑物命名的‘洋名’‘怪名’现象。”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条例》还明确了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如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如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名禁止有偿命名 路牌不带广告

“地名是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管理要尊重民意、要注重社会意义、要切实服务于公众。地名命名的过分商业化、功利化,剥夺了公众对管理公共资源的参与权,还可能给公众生活造成不便。”相关负责人说,针对以往以企业名命名地名,地名标志承载商业广告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禁止有偿命名地名;对于利用地名标志承载广告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地名标志设置单位限期改正。

“《条例》实施之后,新的路牌将设置不带广告的路牌。”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条例》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如损坏地名标志,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更名将受严格控制

“地名蕴涵着城市的‘文化基因’,是我们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和直接传承。”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就我市历史地名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我市1949年10月1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将被列为受保护的历史地名。

“《条例》设专章对历史地名保护作了规定,并对仍在使用的历史地名的更名进行严格控制。”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条例》,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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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成都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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