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公共建筑3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置逃生装置
来源:鲁中晨报投稿 2015-02-06
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不但救援困难,住在高层建筑内的市民自救也有很大难度。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府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了刚刚通过的《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要求,高层居住建筑每户应该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高层建筑要安装逃生辅助装置
据介绍,《规定》中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规定》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笔者采访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防火专家了解到,自2014年以来,淄博已经开始陆续为15层(含)以上的高层建筑住户安装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对于火灾高危单位,淄博要求,高层建筑3层(含)以上就得安装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业主也要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规定》不仅明确了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责任,还对高层建筑的业主责任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对于业主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整改和查处,而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淄博已有至少两处高层建筑设置停机坪
为了预防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层公共建筑3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采访中,笔者了解到,目前淄博市至少有2处符合要求的高层建筑按照规定设置了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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