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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首次定义地下空间

青岛市首度出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无论是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还是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都将拥有产权。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办法》同时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的地下停车场。

具体来看,该《办法》首次对地下空间进行了定义,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按照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除《办法》列明另行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同用途土地评估备案楼面地价的1/3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办法》还提出,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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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地下空间青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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