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湘赣住房公积金:异地跨省可贷款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投稿 2015-06-02

鄂湘赣实行省际城市间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
在目前武汉、长沙、南昌三个省会城市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至三省所有城市,实行省际城市间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在数据上互通、服务上互助、政策上互惠,实现跨省异地贷款,促进住房消费。届时“中三角”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可享受到三大政策便利:
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异地转移互认。当职工在“中三角”城市之间工作调动后,可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从异地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这样使得原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随着职工工作调动而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年限、金额可以与本地缴存年限、金额累计使用,实现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异地互认,有利于“中三角”城市之间人才的自由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是职工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三角”城市范围内,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在户籍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如果没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购房款或偿还商业贷款(而以前职工只有在缴存地购房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合理放宽了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
三是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三角”城市职工在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只需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证明,就可以视同户籍地缴存职工,按照当地的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充分满足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需要,支持区域内职工多元化的购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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