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5年塌桥37座 问责机制不能缺失
来源:网友Dead_Gorgeous投稿 2012-10-10

当下,桥梁“非正常死亡”早已不是新鲜事。据报道,从2007年以来,全国共有37座桥梁垮塌,其中13座在建桥梁发生事故,共致使182人丧生,177人受伤,平均不到两个月就会有一起桥梁事故发生,并且还呈逐年增长之势。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与大桥通车时轰轰烈烈的庆祝和及时的论功行赏相比,当大桥出现严重问题、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需要问责的时候,那些台前幕后邀功领赏的人——负责该桥的投资主体、施工单位、监管单位等都玩起了“躲猫猫”,不敢站出来承担责任。在37起桥塌事故中,仅有杭州钱江三桥塌陷事故调查方承认“存在质量缺陷”,其余的36起事故都将主要原因归结为外来因素,超载车辆、狂风、暴雨、洪水都成了事故的责任方。
应该指出的是,37起垮塌事故中,官方明确事故原因的只有24起,而有据可查的被问责的事故只有7起。除了2007年因湖南凤凰县沱江大桥垮塌事故24人(其中至少包括5名官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事故中即便是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也往往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譬如2010年7月,河南栾川县大桥发生坍塌事件,造成67人死亡,22人失踪。在事故原因被认定为洪水冲塌之后,处罚决定仅仅是有关部门被责令写书面检查,以及栾川县防汛工作的县政府主管领导停职检查。
桥梁垮塌的数量是如此巨大,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是那样稀少,根本不成比例。之所以桥梁垮塌屡有发生,原因固然较多,但主因不外乎规划不周、工程设计不良、施工监理程序虚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建设中存在转包黑洞等。追根溯源,在桥梁垮塌事故的背后,除了“天灾”因素外,都与“人祸”有关。
笔者认为,这也正反映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的乏力。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跨越式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众多,但管理远未实现精细化,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没有走出事故-反思-整顿-再事故的循环。这一怪圈与管理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惩罚措施不得力有着直接关系,与事故责任的缺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往往质量安全问题出现了,恶性事故发生了,却找不到责任人;找不到责任人,就意味着无人承担责任。无人承担责任的工程,又怎么可能是质量过硬的工程?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以此来对照现实,不难发现,每一起桥梁垮塌事故本质上都是安全防范体系的“垮塌”,如果问责疲沓,只能导致桥梁垮塌事故泛滥,这样的教训已不少见。面对一座座突然垮塌的大桥,问责绝不能在事件的墙角“躲猫猫”。必须强化工程建设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短命桥”及时启动问责机制,让责任人为此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才能筑起一道整治“豆腐渣”桥梁的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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