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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2013年遗产保护的挑战与成果并存

网络配图

对于遗产保护领域而言,即将过去的2013年是成就与问题并存的一年。一边是各地古建拆除现象此起彼伏,一边是古建复建让人眼花缭乱;山东聊城、河北邯郸等8座名城被住建部、国家文物局通报批评;成龙向海外捐赠古建筑,引发公众对“买”“捐”文物的热议。2013年的遗产保护界纷乱嘈杂,引人深思。而同时,2013年又是令人振奋的一年:建筑遗产提倡积极的“再利用”,对遗产保护的理念开始“纠偏”;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开始得到国家层面更多的支持;农业遗产、教育遗产等新型遗产进入保护视野。

历史文化名城要整体保护

自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制度已经走过30多年历程。经过不懈努力,名城保护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大规模和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势头下,很多名城的整体风貌遭到了严重破坏,历史城区的整体环境更是残破不堪,空间秩序大为混乱。

2011年末和2012年初,住建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检查。今年1月,根据检查结果,对山东聊城、河北邯郸、湖北随州、安徽寿县、河南浚县、湖南岳阳、广西柳州、云南大理8座名城进行了通报批评。其中,云南大理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安徽寿县为第二批,其余皆为第三批。

在这次检查中,诸多名城保护问题暴露出来:山东聊城以古城改造的名义进行开发,历史文化街区拆除殆尽;湖北随州本身历史遗存较贫乏,当初入选勉为其难;安徽寿县古城保护法规编制严重滞后,几十年的城市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湖南岳阳偏重单体文保单位的保护,历史街区在修复的名义下被大量仿古建筑取而代之;云南大理则因旅游过度开发而对遗产造成破坏。

与此同时,2013年,江苏泰州、云南会泽、山东烟台、山东青州相继被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达到123个。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增至50条

6月8日,在陕西咸阳举办的第八个中国“文化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上,第五届“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名单揭晓:广东省广州市沙面街、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新闸路—巨鹿路段)历史文化名街、河南省濮阳县古十字街、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明清古街、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龙川水街、广东省珠海市斗门镇斗门旧街、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永宁老街、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松口镇松口古街区、江苏省泰兴市黄桥老街、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古镇上下正街街区10条街区入选。至此,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5年共评选出50条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

与往年相比,今年参加申报的街区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各地申报上来的街区中,有不少是小县城的、不为大众所知的街区,但是它们的历史价值很高,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保存比较好。”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张杰认为,这充分反映了申报者已经转变观念,把视线放在了发掘保存依旧完好的街区上面,更接近了“名街”评选的真正标准。张杰表示,通过前几届“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的举办,街区保护的理念正在传递给越来越多的人,这也直接推动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开展。

2012年12月,“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活动组委会决定在2013年组织专家对前三届“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进行复查,以便更好地监督入选名街的保护情况。6月底,名街复查工作正式开始。目前,名街复查专家组已对福建福州三坊七巷、山西祁县晋商老街、江苏苏州平江路和山塘街、山东青岛八大关、山东青州昭德古街完成了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这些街区保存状况良好,部分街区的范围有所扩大,街区内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有所增加。但同时,在保护和发展中,也存在着街区定位不明晰、展示方式有待完善等问题。

此外,6月28日,中国文物学会历史文化名街专业委员会在福州成立。中国文物学会会长、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认为,历史文化名街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对于进一步提升名街相关工作的学术水准、规范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内交流合作、引导名街保护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倡建筑遗产“再利用”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确定的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然而,多年来,在文化遗产领域一直存在重保护、轻利用的现象。以至于一提到利用,闪入人们脑海中的就是“破坏”。长此以往,建筑遗产陷入维修-空置-衰败-再维修的“冻结式保护”怪圈。有些地方甚至将这些宝贵遗产视作城市发展的“包袱”,一拆了之。

在建筑遗产的保护理念上,2013年是有开创性意义的一年。4月,在2013年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上,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就提出“文物要在利用中保护”的理念。7月底,国家文物局在天津召开“海峡两岸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这是两岸四地首次共同举办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也是国家文物局首次将文物“再利用”作为专题展开公开探讨,这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建筑遗产保护理念的“纠偏”的开始。

励小捷在会议上的讲话发人深省。他说,与“冻结式保护”和“拆古建新”这两种极端方式相比,“再利用”能在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间建立相容并存的关系,既维系城市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又将建筑遗产再次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使其成为具有活力的、与城市共同发展的一部分。同时,建筑遗产的再利用必须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周俭认为,某个建筑遗产如果谈到“再利用”,往往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已经消失或衰退,或者现有使用功能会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此时就很有必要提出“再利用”需求。但是“再利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因地制宜。业内专家认为,通过“再利用”,可以使建筑遗产恢复尊严,并继续产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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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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