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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历史建筑要不要为城市发展让路?

广州市内民国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在大地上坚持了许久,还是在6月的一个深夜被两台现代化的钩机悄然拆除了,出乎意料,让人愕然。这一事件引发媒体和民众的持续关注,到目前为止,对于它的解读也日趋多样化。那么,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责任?对于被卖的历史建筑社会到底该怎么办?在利益的纠葛中,我们到底该怎样理性保护文物和历史建筑?

民国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一夜不见

各方需在保护历史中找到平衡点

Q:在金陵台和妙高台被拆的事件中,责任主体应该是谁?政府、开发商和民众分别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刘思敏:事情本身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简单地评判孰是孰非,本身就不公平。在金陵台和妙高台被拆的事件中,有两个事实值得关注。首先,金陵台和妙高台无论有多大的价值,但不是文物,尚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单。其次,2007年,开发商就已经取得拆迁权。此外,《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至今未公布实施,配套措施的不足,也为开发商强拆创造了条件。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保护的难度可想而知。规划局虽然向开发商下达了“缓拆令”,但是,“缓拆令”毕竟是行政行为,它的法律依据、强制力到底有多大,还是值得探讨的。民众呼吁保护历史建筑的文化保护意识值得肯定,但是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开发商的成本和可操作性。

李铭建:此次事件首先触碰的是关于物权法: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法律流程进行操作,未获许可进行拆迁,自然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拆迁方的行为符合法律流程,那么,作为并非文保单位的民居,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拥有对房屋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即使公众痛心疾首,法律也必须维护私权的合法利益。前几年,香港的历史建筑景贤里险遭业主拆毁,幸亏香港政府和专家在最后关头劝服业主,否则业主要拆,法律是无法阻止的。

此次金陵台事件之所以受到关注和争议,更因为其中存在着伦理困境这是私人物业,其修缮本来不应由政府公帑(也就是纳税人的钱)来埋单。大家都知道认为有历史价值的建筑需要保留,但如果维护成本过于庞大,令业主觉得不堪重负。而修缮费用又没有其他渠道解决,这就导致老建筑的存废处于尴尬境地。

遵守法律、市场以及契约精神

Q:事件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表示强烈谴责开发商的行为,但是有些民众认为政府的谴责就是默许、踢皮球。对于这种观点,您怎么看?

刘思敏:政府更多的是一种无奈,可能也部分地掺杂了逃避责任。开发商深夜拆除民国建筑,表明开发商的文化意识不强,他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但是,他的行为既不违规,也不违法,只是违反了一个行政命令。市场是讲效率的,每个时期的金钱、成本、机会成本都是不同的。企业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政府的那个依据其实并不充分的“缓拆令”要求工期一拖再拖的话,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我们普通百姓呼吁保护历史建筑、保护文物,但是,我们不能够单方面地把保护成本压到某一方身上(也就是不能把所谓保护建立在牺牲别人利益的前提上),这显然不公平。而且,大家也在拷问政府下达“缓拆令”的依据、效力和有效期。即使“缓拆令”有依据,那么“缓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假设这两栋建筑如愿以偿成为文物,又该怎么补偿开放商的损失?

此外,政府出让这块地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应该对这些建筑进行评估和鉴定,把涉及历史建筑的地皮做出妥善处理。现在开发商拆了,政府又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制裁开发商,那只能采取谴责的方式。

当然,开发商的行为显然违反行政命令,那么对于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该怎样处理,这方面也需要立法,否则这又是一个灰色地带。政府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也需要法律来保障和规范。

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各方都应该尊重市场,严格按照法律行事,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要具有契约精神。

李铭建:此次拆迁事件,诸多观点指向政府不作为,其实政府是无法作为的。属于业主的历史建筑能否得到恰当保护取决于业主的经济实力和他对历史建筑的价值的认识。

当然,政府的行为也是滞后的。从现在有限的讯息看,在房子没有拍卖之前,政府部门并没能及早和业主方达成保护协议。这种不作为可能牵扯到具体工作人员难以有眼光,也难以有权力判定这些建筑的历史价值,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按章办事,既然建筑不属于文物单位,卖就卖了,拆就拆了。哪个法律也保不住它,哪个领导也怪不着我。

Q:对于被出让且关涉历史建筑保护的地块,社会到底该怎么办?

刘思敏:首先,政府在出让土地之前就应该对历史建筑进行评估。其次,当关涉历史建筑的土地被出让后,政府首先需要尊重市场,遵守契约精神,如果历史建筑确实很有保护的价值,那么政府需要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补偿,而不是把保护成本不假思索地压到开发商身上。

我觉得,再崇高的目标都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严格按照法律准绳来约束各方的行为,才是更可取的。

我们现有的法律相对来讲还不完善,没有考虑到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我国文物保护法对于不同产权属性的历史建筑没有做出严格区分。另外,由于我国文物保护资金匮乏,再加上不合理的利用,可能导致真正有价值的文物得不到保护。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目前的法律,也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来应急,并且严格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文物和历史建筑,另外,法律也需要规范和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据。

李铭建:在文物保护方面,目前最为大家诟病的是它对文物认定以后,当落实到保护时,由于牵扯到成本费用管理责任等,没有配套(后续)的保护措施。目前在文物保护方面出现两种典型的现象:不被保护的建筑最后被拆毁;被保护的历史建筑最后自己烂掉。所以,我们应该思考怎样有什么具体条文,使没有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的死刑能够“缓期执行”,使得其存废之间有个缓冲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协调。对于已经是文物的历史建筑,要以可继续使用作为第一考量,给予指导。如果能够利用的方式很有限,那么必须有资金投入机制来保护。这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文保领域。

保护历史建筑同时要保障民众发展权

Q:有观点认为老房子、老街道是一座城市的历史,一座城市的文脉,应该保护。也有观点认为,重要的不是老房子老街道是不是城市的文脉,重要的是它怎样体现自己是城市的历史,城市的文脉。对此,您怎么看?

武旭峰:我觉得保护是要有选择性的,对于历史建筑,首先,我们不能想拆就拆,其次,也不能一点都不拆。我们要慎重地拆,拆与否关键看它有没有保护的价值。

此外,要想传承一个城市的文脉,我们就要将古建筑、历史街区“活化”。至于能不能活化它,怎样活化它,要视情况而定。当然,一个城市文脉的传承不是把所有的东西都留着就叫传承。古建筑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一样都具有生命周期。我们应该用认真的、理性的、做学问的态度来研究它能不能活化,怎样活化,而不是只在嘴上说要保护。

刘思敏:现有的法律没能调动民众和开发商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在保护历史建筑时,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发展或保护,任何一方走向极端都是错误的、不理性的。保护也不能以牺牲当地人、当代人的发展为代价,社会在要求当地或者政府保护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时候,一定要找到能够改善当地人生活条件的方案,或者其他的一些置换方案。

李铭建:目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理念已经从单体建筑的保护,提升到大体量、大尺度的历史街区(社区、村落)保护。目前我国在城市和村落中大尺度的“商业化保育”比较多,如新天地模式、宽窄巷子模式、乌镇模式都是属于商业开发式的,但商业化的开发很难做到与社区共同发展。它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育并不可同日而语。

在这次事件中,房屋业主拿到了更多的拆迁费用,政府也会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处罚,拆迁的开发商也终于可以对地皮进行开发。似乎每一方都得到自己的利益。但是,容易被我们忽视的是在经济利益的角逐中,文化就这样沦丧了。就像罗大佑在《鹿港小镇》里唱的:“家乡人们得到他们想要的,却又失去他们拥有的。”得与失,其实都是我们自己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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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历史建筑城市发展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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