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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保障性住房将装太阳能采集系统
发布时间: 2009-12-31   来源:匿名网友投稿 

北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将有望全部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其他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也将有望安装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火在作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指出,今年11月26日,我国正式对外宣布减排量化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与旧版相比,新的修订草案共7章63条,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突出北京特色。

修订草案中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利用途径,对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系统有所规定,市人大财经委认为,“本市应当进一步提高太阳能在居住建筑中的利用程度,特别是应当对保障性住房的太阳能使用进行严格的统一规定,以有效地发挥保障性住房实用、经济等特点”,建议修订草案修改为“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其他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居住建筑的太阳能利用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供热分户计量 无装置新建筑不予验收

此外,市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建筑未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改造 改造费用政府与所有人共担

本市现有公共建筑中,占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建筑(约1.5亿平方米),是在国家颁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前建设施工的,其中很多建筑达不到现有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相关条款修改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供热管网提效 供热单位须定期检查

针对城市部分供热管网等设施设备因使用时间较长,已经陈旧老化,一些技术和生产工艺比较落后,热效率较低,供热领域的能源大量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对供热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系统效率。”

政策激励加大 节能获奖励超限额加价

修订草案中规定了节能激励政策,政府将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既有建筑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源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办法,不仅让企业与企业之间增加节能效益分成,政府也直接对节能企业给予奖励。相反,政府也将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对能量超限额的企业施以带有惩罚性质的加价政策。

杜绝能源包费制 最高可罚20

办法修订草案中还明确, 水、电、气、热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该规定,拟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培养节能意识 六月第二周将成节能宣传周

为培养全民节能意识,修订草案规定通过开展节能宣传周、创建节能社区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应通过立法将节能宣传周确定下来,并敲定每年六月份的第二周为本市节能宣传周。

责任编辑: 畅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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