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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酝酿为低耗能绿色建筑立法
发布时间: 2009-12-24   来源:匿名网友投稿 

今后,合肥市市民购房除了关注小区规划、房屋地段,建筑是否节能也将成为必须考虑的一大问题。12月18日,市法制办公布《合肥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购房合同将注明节能信息

该“意见稿”要求,对于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或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同时,建设单位要在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今后建设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题论证。

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鼓励社会投资建筑节能改造

现有建筑达不到节能标准如何处置?对此,该“意见稿”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其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12层以下建筑或统一安装太阳能

该“意见稿”提出,对于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宾馆以及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要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同时,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未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居住建筑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建筑用能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工程集中供热(冷)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安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责任编辑: 畅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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