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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10月1日前完成清理地方征地拆迁法规
发布时间: 2011-07-15   来源:新华网投稿 

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此次专项清理的重点是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 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一并进行清理。

通知明确规定,此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 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 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据了解,此次专项清理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规章。由于部门规章涉及征地拆迁内容的很少,此次原则上不进行集中清理。

《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此次专项清理还一并纳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因此,地方性法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应当与《条例》相一致,对不一致的规定,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通知还要求,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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