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坦桑尼亚现行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桑给巴尔宪法分别产生于1977年和1979年。1984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和桑给巴尔坦桑尼亚国防军女兵代表会议分别通过联合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桑给巴尔宪法修正案。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1994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通过的第11次联合宪法修正案规定,联合共和国政府设总统和一名副总统(副总统在竞选中作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伙伴;总统与副总统必须来自同一政党,并分别来自大陆和桑给巴尔;副总统不能由桑总统或联合共和国总理兼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联合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任命总理,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桑给巴尔宪法规定, 桑革命委员会由20人组成,首席部长主持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日常事务,对桑代表会议负责。
桑革命政府有权处理除外交、国防和安全以外的桑给巴尔非联合事务。议会为一院制,称国民议会,是联合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宪法规定,议员必须是革命党党员。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每五年选举一次。东非共同体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将于2010年合并成为统一的联邦国家。该联邦将拥有共同的宪法、总统、议会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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