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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平衡报价的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 2013-08-07   来源:匿名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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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和发展,我国建设市场逐步向国际惯例靠近,形成“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的新格局,发包人承担着“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着“价的风险”。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大多实行低价中标模式,大量承包商经过该招标发包方式的适应阶段后,在投标时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成和实施影响极大。就施工承包人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就发包人而言,若不能及时准确识别和防范,必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造成经济损失。研究掌握投标人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和手法,探讨识别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特征,制定有效的防范对策,既可以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也有助于将施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竞争转向自身实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竞争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低价中标。

图片来源:百度

1不平衡报价表现形式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先按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或企业个体成本水平生成总价,在保持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投标人自身利益为原则,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报价调整,使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市场价格正常值发生异常偏离。

1.1整体偏离型

针对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进行不平衡报价,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各个子清单间进行不平衡报价,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报价较高,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非固定部分报价较低。

1.2部分偏离型

针对组成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不平衡报价,多数情况下是在子清单内进行不平衡报价。例如在房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1)土建工程清单报较高价格,安装工程报较低价格;(2)土建工程清单中基础结构工程量报较高价格,建筑装饰工程量报较低价格;(3)在安装工程清单中预埋工程量报价较高,面饰安装工程量报价较低。

1.3个别偏离型

针对组成工程量清单的个别子目或项目进行不平衡报价,一般偏差幅度极大,是极端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报价与市场平均价格存在倍数或数量级关系,在整个报价书中较为醒目,投标人多有故意心态,常引发合同纠纷。

2不平衡报价原因分析

在基于预算定额价格报价的模式中,工程量对应的单价以反映社会平均价格的定额作为依据,投标人不敢冒废标风险进行不平衡报价,一般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内用优惠额度进行总价竞争。而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这种约束被打破,存在多重原因导致承包商进行不平衡报价。

2.1直接原因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报价,竞争形式体现在以各单价组合形成的总价竞争上,并以总价低者优先。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授予投标人对报价数额有很大的自主权,对招标人有较大的限制。多数招标人及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仅对投标单价正常值判断困难,而且明知投标单价与正常值发生偏离也难以作出否定,则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合理性缺乏约束是形成不平衡报价的直接原因。

2.2核心原因

承包商的趋利性是其作为投标人身份时进行不平衡报价的核心原因。由于不平衡报价可以为承包人带来必然或潜在的利益,是其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内在动力。(1)结算与支付:现行施工合同一般按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与支付,则在合同总价一定的条件下,提高先期施工工程量单价有利于减轻承包人经济压力;(2)变更:对会增加或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报高价,对会减少或可能减少的工程量报低价,则会为或可能为承包人带来超额利润;(3)涨价风险:由于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在此期间生产要素价格比投标报价时点多有涨落,而总价低价中标、单价锁定原则使承包人“穷”则思变。

2.3外在诱因

工程量清单模式中多数招标人提供的发包合同条件存在缺陷,有一些甚至是硬伤,让投标人有机可乘、钻了空子。例如:(1)设计施工图未经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则招标人难以提供准确数量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不可避免;(2)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缺陷而招标时又未发现,工程结算时发生调整不可避免;(3)发包合同文件质量标准引用错误,合同实施时发生调整不可避免。

3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的常用策略

承包商要从投标人变成承包人,必须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无重大偏离与保留,战胜竞争对手而获得中标资格。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的模式下,为获得中标且经济效益最大化,有经验的承包商积累了大量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投标取胜的方式和手段,不断应用在承包商投标竞争中:

3.1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程进度付款的项目,为尽早取得尽可能多的回笼资金,承包商会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项目(土方、基础、主体等)投标单价。

3.2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比招标图纸上计算的工程数量小时,承包商提高其投标单价;反之,承包商会降低其投标单价。

3.3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可能深化设计或变更设计,可能导致工程数量增加的,承包商提高其综合单价报价,可能造成工程量清单描述内容有变更调整而重新组价的,承包商降低其综合单价报价。

3.4根据工程项目地质资料以及现场踏勘资料,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估计施工过程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承包商多会提高其报价单价。

3.5工程量清单中,虽列有项目但无数量而实际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时,承包商会提高其报价,即使以后未遇到,因为无数量的项目不影响总报价及结算造价。

3.6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指定分包时,承包商会降低该部分报价,规避风险。

3.7对清单零星工作、计日工等,招标人未提供量或量较少,承包商会提高其报价单价。

3.8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对材料设备技术指标、外观等级等特征要求描述不到位的,承包商会适当降低报价,待中标后招标人明晰具体要求后调整报价;

3.9招标文件中对某些有特殊施工方案、半成品工艺要求等未作具体要求的,如大型隧道开挖机械要求、地下室后浇带细部做法、粗钢筋联接方式等,承包人则会降低价报价,中标后根据招标人实际需要提出较高价格签证。

主动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具备一定的决策和分析判断能力,在熟悉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及现场情况的同时,还具有准确收集建设单位、设计及当地建筑风格等信息的能力,具备丰富的报价技巧和运作经验。多数承包商遵循的原则:不影响总价竞争力,对有利于工程款提前兑现、可能有利润提升潜力的项目报高价,而对在招标范围内可能减少甚至取消承包工作的项目尽量报低价。两类报价高低相互抵消,表面上总价上与正常基本一致,但潜在“地雷”多多,一旦中标形成合同,竣工结算时“地雷”爆炸后承包商可攫取超额利润,业内戏称“会做不如会算”。

责任编辑: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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