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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拟规定古城墙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准造房
发布时间: 2010-06-01   来源:匿名网友投稿 

古城墙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准造房子,乱搭乱建行为拟按造价的5%~10%进行处罚……包含以上内容的《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近日起至6月5日在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尽管还没有明确施行时间,但已经奏出了苏州对违法搭建的最强音。

今年,媒体连续报道了阊门—金门间古城墙被人挖伤及社会各界呼吁苏州古城墙及遗址立法保护等消息。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明确不准在古城墙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送审稿还提出,苏州市区应当保护古城风貌;古城内要保护好传统的城市格局;保护“三横三纵加一环”的水系;保护古典园林、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城墙遗址和古建筑;保护古城的城市轮廓线;在古城保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或者外延扩建工厂和大中型仓库;不准建设不符合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

当然,根据市民提出的改善生活条件的要求,送审稿也提出,苏州古城内要重点改造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和改善街坊、旧住宅和古民居,实现内部设施现代化,建筑物要保持苏州传统的建筑特色;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与此同时,历史文化名城(镇)内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

针对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周边居民通风采光的乱搭乱建行为,送审稿提出,占用广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严重影响输电安全和压占地下管线的;不符合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占用防洪设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严重影响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都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如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周围环境的,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影响市容景观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送审稿提出都将限期拆除或整改,同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除上述内容外,送审稿还对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规划许可的公示公布、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竣工核实等进行了明确。

有关人士介绍,苏州的城乡一体化进程较快,《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得到通过并实施后,无疑将为苏州古城墙及遗址贴上一道“护身符”,也将更好地规范苏州的城乡规划、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责任编辑: 畅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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