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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 2012-03-09   来源:燕赵都市报投稿 

日前,《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经石家庄市政府研究通过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擅自增加面积不可办理供热、供电手续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 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 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 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三种情形可补办规划证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 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 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 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

责任编辑: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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