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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城中村拆迁补偿该如何“新老画线”
发布时间: 2011-08-17   来源:网友Andy2073投稿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广州“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明确指出2007年6月30日后建设的无证村民住宅一律拆除,不予补偿。而在此之前的历史建筑,若符合有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三层半部分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一律拆除不予复建,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

广州对城中村的违建做了差别处理。为什么选择2007年6月30日?为什么差别对待?

广州对城中村的违建做了差别处理

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这也就是城中村改造中反复提到的“省府78号文”。其中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按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之后,以“省府78号文”为依据,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及其附件,明确规定: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

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违法建设,可以“补票上车”;之后就不可以了。笔者尚未查清“省府78号文”规定的时间节点的缘由所在。但肯定需要有一个时间节点,开始对城中村的违法建设说不,政府的补偿需要一个“止损点”,才能做到历史责任与法律严肃的平衡。

城中村的城市规划滞后,屡现“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单纯从法律上说,这些建设都是违法的。但扣“违法”的帽子容易,解决城中村的问题难。从学理上说,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及住房,比城市的国有土地更低廉,它才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差别使“城中村的利益高地”客观存在。其中价差,需要由谁来埋单?

广州,珠三角,乃至全国的城中村,是中国狂飙突进发展三十年的副产品,是发展的代价,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如果细究违法的话,从中国改革历史看,地方政府征地时“闯红灯”的并不少见。如果现在,政府不顾历史事实,机械执法,全盘否定城中村违法建筑的经济利益,并非责任政府的体现。所以,包括广州、深圳在内各大城市,对城中村的既有现实进行区别对待。

政府要选择一个妥协的机会,对违法做“新老画线”:之前的计入“改革的历史成本”,由政府来埋单;之后坚决作为“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严肃性。至于这条线画在2007年6月30日,未必讲得出多大的理由,可能对不少人来说是不利的,但的确需要这么一条线,不能让“违法”无休止地进行下去。

责任编辑: 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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