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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廷标:混凝土最终质量责任须明确
发布时间: 2011-11-15   来源:网友Dead_Gorgeous投稿 

当下,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施工企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因混凝土疏松、坍落度太大或太小、凝结太快或太慢、方量不足等问题相互推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但是,由于商品混凝土有与其他建筑材料不同的特性,它是“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引自《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的一种产品。商品混凝土企业虽然在出厂前已作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可是在大批量配料、搅拌、运输、泵送、振捣和养护等过程中,受到操作人员、机械设备、计量设备、作业时间、气候及环境、浇筑方法和养护条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混凝土产生干缩裂缝、混凝土疏松、混凝土坍落度太大或太小、混凝土凝结太快或太慢、混凝土方量不足等问题。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却往往相互推诿责任,甚至引起纠纷。这或许会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混凝土的最终质量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促使商品混凝土企业配套建立混凝土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操作管理机制,对混凝土最终质量负责,使其真正走上施工专业承包的道路。

责任编辑: 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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