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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财政政策效能 助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发布时间: 2011-02-15   来源:金融时报投稿 

今年以来,从“国八条”出台到房产税试点“靴子落地”,无不显示出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之手依然趋紧。

在一方面紧抓“抑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的同时,另一方面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两条腿”并行的房市调控,推动了我国朝向“住有所居”的目标不断前行。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我国加大了土地供应以及资金支持的力度,同时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其中,在各地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如何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突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瓶颈”,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财政部门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构建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不断加大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仅关系到民生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财政部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王保安认为,目前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等。

“资金到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获得重要动力。可以说,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有力地支持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力度,累计下拨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547亿元。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更是“节节攀高”。从2007年至2010年分别为51亿元、184亿元、501亿元、811亿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不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在“增支”的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领域的相关税收优惠,也推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财政部明确,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王保安还表示,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交土地出让金。

此外,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方面都给予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十一五”期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国解决了15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然而也应该看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我国明确提出,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公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如何让资金筹措到位,至关重要。

王保安表示,财政部门努力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切实加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规模;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也将加大投入力度,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

财政上继续向保障性住房领域的倾斜,难以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面临的资金“缺口”。如何拓宽资金来源,仍然是今后我们努力的方向。

王保安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可持续性。因此,要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还将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免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王保安表示,财政部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王保安还表示,将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还可以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还要加强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着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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