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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8月,北京某钢结构公司(下简称钢结构公司)与城建集团某公司(下简称城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由钢结构公司负责廊坊LG化工厂房和库房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于2004年年底竣工验收,但双方就工程结算却发生很大争议。原因是在承包合同中,就工程价款和结算做了自相矛盾的约定。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工程价格为固定总价,工程总价为??万元,未经甲方、监理、业主共同确认,工程价格不做任何调整。但该条第二款又约定,本合同的工程造价为暂定价格,工程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实际上,钢结构公司负责为城建公司的蓝图制作详图,已经比暂定合同价格产生很大增量。后来又有一定的洽商增量,和固定总价比较,钢结构公司按照实际工程量的结算价比固定总价多出200多吨。
双方就工程价款问题争执不下,钢结构公司便按照仲裁条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也对以上自相矛盾的约定难以决断,而且因按照固定总价结算还是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分歧,城建公司一直拒绝结算,也不在工程量报告单上签字确认。钢结构公司提起仲裁后,请求仲裁委托鉴定机关进行工程鉴定,按照实际工程量估算工程结算价格。但问题又出现了,钢结构公司虽然按照蓝图内容为城建公司再制作详图,但所有详图制作前和制作后,并没有交城建公司确认,而是直接交给生产部进行制作。工程增量也是如此,仅仅凭城建公司口头指令进行增量设计和制作。
于是鉴定机关只能按照蓝图比照详图估算工程量,凡是与蓝图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不予认定。工程现场的业主也对鉴定机关不配合,不许鉴定机关到现场比照设计与实际工程量的不一致。就这样,即使按蓝图比照蓝图的结果,工程量和实际结算报量也相差了很多。
最后,仲裁机关按照详图比照蓝图的工程量,结合固定总价和估算实际工程量进行折衷,计算裁定的工程量。钢结构公司虽然要回了部分工程款,但与实际工程量相比,还是相差了一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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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工程价格主要有三种,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综合单价。下面就简要进行说明。
固定总价是指工程总价一次包死,非经过特别约定或者特别确认,不做任何调整。这种价格无疑对甲方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避免钢材涨价和后续工程洽商变更所产生的工程增量。而在承包方利用技术革新或者其他优化方案下调工程量时,则有利的一方是承包方。在洽商固定单价的合同时,最好事前进行成本预算,以免出现亏损的情况。对于工程付款进度也要严格把握,尽量增加回款节点和进度款量,避免工程垫资的情况发生。
固定单价是指按照固定的钢材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确认工程量。好处也是在于避免了钢材涨价的风险。但固定单价合同进行结算时,水、电、运输、加工费、安装费、设计费是需要单独另算的费用。有时洽商变更所产生的新设计、新增量也需要计算在内。
综合单价是考虑到固定单价需要另行结算的全部内容后,将钢材价格与其他需结算的价款综合考虑,按照比固定单价高、比一一单独结算的费用低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但无论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综合单价,在工程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实际上,钢结构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城建公司考虑工程合同备案时甲方报价低可以避税,就提出约定较低的固定总价以便进行工程合同备案。钢结构公司为了尽快中标,就接受了城建公司的要求。同时为将来工程结算打算,又约定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内容。但这个内容其实应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才可以否定原合同的固定总价的条款。而钢结构公司与城建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又同时约定了固定总价结算、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条款,这样发生纠纷时,就只能各取所需,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结算,没有可信服的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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