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制是建设领域的一项新制度,即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实施建设监理制,从以往的由业主和承包单位二元主体的体制,变为由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元主体结构的新体制,便于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使用实行业主责任制。 自从1988年7月开始实行工程监理试点到现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已初具规模。但是,监理制度仍需不断完善,监理的覆盖面、监理的深度均有待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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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承接相应等级的工程监理业务。资质体现在监理能力及其监理效果上,二者又取决于监理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监理业绩、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要求。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相应承揽的建设工程划分为一、二、 三等。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就是对建设工程实行“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控制是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三管理是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一协调就是对合同关系中的相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达到“质量高、投资省、工期短”的监理目标而运用的监理措施。强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及项目总监领导下的岗位责任分工制度,便于对项目动态调控,指导协调,分工又统一。
由于我国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一般工程实施前已把工程造价及工期包死,实际上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以质量控制为主。在投资控制上,监理公司是通过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标底,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结算审查,通过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业主节省投资。在施工阶段一般通过设计变更建议与审查手续降低项目造价。建设工程质量作为“三控制”的重点,必须做好事前控制,监理单位通过制订各项监理制度与质保细则,如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班组岗前技术培训,对原材料、半成品质检以及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施工阶段监理有开工申批制度、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验制度、设计变更处理制度、工程款支付审核制度等。规范化、科学化的监理制度的执行,不仅可以提高质量管理效率,也有利于综合进度协调安排,处理好相关单位工作的组织关系,确保工程总体质量、进度达到监理目标要求。近年来,在推行建设监理制方面取得好成果。但监理制的推行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监理公司作为技术服务机构,监理工作不具有政府监督部门的强制力,施工单位与其无利害关系,往往抱怀疑态度,加上大多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不甚了解,或本身已配备一些技术人员,不相信或不放心监理公司,在监理过程不断“插足”,这些显然增加开展监理工作的实施难度。监理市场虽然有法可依,但尚未全面引进竞标择优机制,现在监理的工程大多是主管部门指名推荐或是建设单位商议委托的,分块归口的监理市场不利于监理公司创立企业自身信誉,也不利公平竞争,导致监理公司处于被动的地位。
其二,业主违规操作问题。由于上述原因,相当一部分业主(民营)选择监理单位只是当作办理工程招标投标等各道“关卡”的跳板,无视监理合同规定直接干预工程承发包乃至现场施工过程,监理工作名存实亡,而监理单位为取得项目监理费,不得不屈从业主的侵权行为。
其三, 工程代办代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仍是政府重点基础设施、安居工程等的主要管理模式,这些行政干预下的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不甚规范。大多施工单位仍然认为监理工作是业主花钱买的“婆婆”,并不真正自觉接受监理工作本身,于是存在“强扭的瓜不甜”的尴尬行为。
其四,已成立的监理公司多由国营开发商、设计院或政府机构转型而来,资质参差不齐,监理从业人员未获得相关上岗资格证就上岗从业。业主往往压低监理费收费标准(<1%工程造价)导致监理公司亏本经营,也无法提高监理水平。反过来,低水准的监理工作形象又不利于社会理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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