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俄亥俄州政府于2009年底出台了一份诣在推动BIM应用的相关“协议”。该协议并非最后正式版本,相关部门人员还在进行复核,修改,但可以看出州政府对于BIM推广的决心。
协议规定了凡是政府类项目,造价在400万美元以上或机电造价占项目40%以上的项目,必须使用BIM。当然,协议也对近期、中期及远期目标进行了描述。对BIM项目还给与付款上的优惠条款,如将原来非BIM项目施工图部分(占总合同10%的设计费)提前在方案、初设阶段支付。协议还对许多相关概念、程序、最终成果等作了规定。其中,“电子文件(BIM文件等)的使用保障条款很具参考性。
电子文件使用保障条款
在法律准许的最大限度之下,施工企业应当保障且使被保障方不受施工企业在使用电子文件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财产、财务损失、诉讼费用、起诉即其他各种咨询费用的影响,包括CAD或BIM文件。

可以看出美国州政府对于BIM推广的决心(图片来源:百度)
1 这些电子文件只为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该项目上的便利而使用。任何使用电子文件的风险由施工企业独立承担。
2 从电子文件产生的时刻起,业主就拥有该电子文件及其各项权利、所有权及利益。
3 电子文件不是产品。
4 施工企业不能将电子文件用于以下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制造图、协调图、记录图,或用于生产项目的部件、系统、或组装线等。
5 州政府或建筑师、工程师等对电子文件在特定需求上不提供任何保证。
6 施工企业可在没有州政府及设计师的授权之下,对电子文件进行任何方式的改变。
7 州政府及设计师、工程师不保证施工企业电子文件将与它们使用的软件是否兼容、可用、或可读。
8 当合同(设计)文件与电子文件发生矛盾时,合同(设计)文件优先于电子文件。
9 施工企业独立承担检查、确认及认可电子文件中数据的精确性。
10施工企业不因使用电子文件而对被保障方采取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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