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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120米建筑不测强震 最高罚20万
发布时间: 2013-12-31   来源:匿名网友投稿 

从下月起,12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需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未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今天上午,市地震局发布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规定共30条,包括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房屋的抗震加固改造、逐步提高农民住宅的抗震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等方面。

此外,本市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活动断层探测管理办法》、《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办法。

直击新规

1.未建且逾期不改正 最高罚20万元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震减灾活动都应遵守该规定。规定要求一批建设工程应当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并符合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规定,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主干线及大型交通、通信枢纽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12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两年核定一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各级城乡规划。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防震减灾知识应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应开展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典型经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免费对公众开放。

规定要求,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大型交通、电站、通信枢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大型交通、电站、通信枢纽、广播电视设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等建设工程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设施,输油、输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3.达设计年限房屋 应进行抗震鉴定

规定还要求,符合相关情形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抗震鉴定。

北京市拟立法“八级地震不死人。”2009年,我国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该法,本市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在此背景下,本市启动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今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条款:“按照发生地震烈度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况下,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推动抗震设防工作”,对本市抗震设防标准提出明确规定。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我国将地震烈度划分为12级,其中七度以上为破坏性地震。

根据本市计划,2013年底前完成全市医院的抗震排查和加固工程,2014年底前将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幼儿园校舍加固改造工程,2015年底前将完成抗震能力较差的城镇平房、楼房加固、改造和拆除工作,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在2020年底前达到这一抗震要求。今天发布的实施规定可谓是对这一草案的“落地”,并且明确了相关处罚。但有市民认为,规定中涉及公建项目的处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一处罚力度对其而言似乎并不算重。

责任编辑: Zh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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