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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毛传强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通报,截至10月31日,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建房已开工35.1003万套,占国家下达该省实物建房目标任务33.04万套(含8月份国家追加给该省0.18万套)的106.23%,占省下达各地实物建房目标任务34.2万套的102.63%;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已竣工130267套,占国家下达该省实物建房目标任务的39.43%。全国工程质量检查组在该省随机抽查了武汉、咸宁及赤壁市的10个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等方面的质量,总体评价良好。湖北省组织开展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共随机抽查了保障性安居工程39项,受检工程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没有发现影响工程结构质量的问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整体质量状况总体受控。

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是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根本
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是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根本。湖北省各地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事,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造价和工期。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必须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按规定配备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工程监理,及时到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湖北省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主管部门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工程质量精细度、使用舒适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要求,加强了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加大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努力使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材料普通质量好”的要求。
积极开展巡查督察
近年来,在企业自查、市县普查的基础上,湖北省和市州每年组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检测等方面专家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的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和专项督察。巡查和督察的工程数量及具体工程项目由检查组从当地在建项目一览表中随机确定。巡查和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文件资料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重点检查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地基、桩基检测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受检工程混凝土结构强度、楼板厚度等进行实体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质量评价依据。每个项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均召集当地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集中讲评和通报,收效良好。
严格实行质量问责
湖北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终身跟踪问责。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由此引发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建立不良业绩档案和警示制度,对不守法规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过经济处罚、降低诚信度、清除出湖北建筑市场等措施,严格追究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在省、市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该省共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18起,实施行政处罚14起(尚有4起正在调查处理之中),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126起,并在督促整改后,全部进行了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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