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停车设施发展,天津已明确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范畴,土地供应方式由出让调整为划拨。土地整理成本由政府协调通过土地平衡解决。
日前,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天津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意见》,包括改变土地供应方式在内,天津将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停车设施发展。
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敬威介绍,天津市、区两级财政将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今后,天津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将由政府授予建设单位临时经营权。已建商业设施项目,经天津市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增建停车楼(库),增建的地下停车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建筑规模。
据介绍,天津还将对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项目,减免50%大配套费和小配套,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地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大型商场、金融、商务办公等公共服务业项目,如果按照天津市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车泊位,将由天津市或区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予以相应补贴。天津将对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自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停车服务收入的营业税。
此外,天津还将通过工商、经营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前提下向社会车辆有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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