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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例在全国的城市文化条例中应该说是相当好的了。”这是文保专家、南京市作协副主席薛冰难得的溢美之词。今年3月,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后,经修改后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
亮点一:“整体保护”首次进条例
在本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最令众多文物保护人士心动的是在总则第三条新增了一个十六字保护方针“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这也是在保护条例中首次提出了“政府主导”和“整体保护”的概念。

南京老街(图片来源:百度)
“在城市保护中我们最担心什么,其实是开发商行为,如果保护由开发商来主导的话,不管提出的保护的前景多诱人,总让人担心。”南京市作协副主席薛冰表示,同时,条例引入了“整体保护”概念,这对于以往的保护概念来说也是一大突破。薛冰以老城南保护为例,以往老城南保护了个体、单独的建筑,而不清楚老城南其实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每一个街区、每一幢建筑,甚至是街道里的原住民。
同时薛冰认为,在条例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部分,比如提出了“专家委员会”概念,把文物、民俗专家列入其中。同时提出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选择主体上,也由规划部门一家增加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亮点二:不提“腾迁”明确资助修缮

南京高淳老街(图片来源:百度)
在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在保护措施中有一条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民实施腾迁。”当时,南京五位专家提出,腾迁是一种模糊提法。薛冰担心,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将来会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借腾迁的名义行拆迁之实。
而在这次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就剔除了“腾迁”这一说法,同时明确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提法。专家表示,这有着颇为积极的意义。五专家之一、北京大学博士姚远认为,《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帮助居民修缮历史建筑,这是巨大的进步,不过条例中现在改成了“因保护性改造需要搬迁住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给予补偿。”这“搬迁”两字其实仍不应该出现在条例中。姚远认为,保护性改造也不一定是搬迁,也可以是不搬迁,应该在保护规划中帮助居民自我修缮,引入“居民参与”。
亮点三:土地“先考古后出让”

老街古树下的民生 纯朴而自然(图片来源:百度)
笔者发现,在这次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针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有着两处非常重要的修改。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新增了“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姚远表示,这点非常重要,以前考古施工中发现的一些重要遗迹遗址往往一推了之,少数建筑才能被保留下来。如果能够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就像南图地下新馆发现的建康城遗址,日积月累地保留,六朝古都的“六朝”就出来了。
在条例第四十条提出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或者划拨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一规定意义太重大了。”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王志高研究员告诉笔者,这就把以往建设土地“先出让,后考古”的既定传统改成“先考古,后出让”。
“现在先考古,后出让,考古部门可以在土地出让前进行考古发掘,有利于文物保护以及土地的后续规划。”王志高表示。
亮点四:工业遗产、“非遗”也上条例
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保护也上了保护条例。这是笔者在本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最大的发现。在第五章四十一至四十三条中,分别就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出了具体的立法保护。
条例对工业遗产提出了“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保护工业遗产的式样、结构等历史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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