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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面临的形势
从1979年以来的30年间,中国勘察设计行业改革日益深化并逐步加快。特别是大量设计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原来国有事业单位一统天下的体制,境外、合资、民营、股份制企业纷纷涌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设计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与勘察设计行业中其他专业领域比较,民用建筑设计行业具有更少垄断性和多元竞争性的特点。因此,随着行业管理的逐步放宽,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最早、也最深刻地体会到了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从原来以政府为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政府、企业、私人、外资等多元并存的投资主体,投资方更多地从获利角度出发,往往为了追求低价低成本而不惜以牺牲质量和技术水平为代价降低设计费。现行设计收费标准,一方面成了设计单位不可突破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些投资主体控制设计费、压低成本的依据。
(二)设计需求多样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投资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从注重建筑使用功能的设计转变为全面提高对建筑外型和使用效率及工程造价的要求,建筑设计服务的工作范围也从设计的主要环节逐步向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延伸。随着国家对低碳节能等方面技术的日益重视和新的要求不断出台,建筑设计的新技术含量不断增加。这些新技术的提高和延伸的设计需求大幅度地增加了设计工作量和设计难度,而相对固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实际上降低了设计工作量的合理对价水平,使设计行业的相对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
(三)竞争主体复杂化
随着我国市场的加速开放,大量新的竞争主体进入了建筑设计市场,包括境外公司、归国人员创办的公司、民营合伙人公司等新的竞争主体不断涌现,建筑设计市场已逐步转向完全竞争化。竞争主体的复杂化加剧了行业市场价格和人才的竞争,企业往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花费更多的费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发展。而不变的设计收费标准限制了设计单位营业收入的增长,致使一些设计单位为了生存只能长期使用低端设计人员,受困于低端市场竞争,很难有效开展深入的建筑创作和科技创新。
三、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的发展需求
(一)技术创新的需求
建筑设计企业是以技术服务为内涵的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历来都是其发展的灵魂。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新的设计理念、新的设计方法、新的结构体系、新的建筑材料等层出不穷,特别是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要求,给建筑设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建筑设计企业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进步的趋势,只有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力量。尤其是国有大型建筑设计院所,更是肩负着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科技进步的主要责任,建立较为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汇集科技创新人才、承担诸多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项目设计,势必需要以大量的投入作保证。
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逐年增加,2008年全行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132.7亿元,比2006年内的78.6亿元增长了54.1亿,增长比例41%。
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例,在每年固定投入1700万元的发展基金支持科技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又设立“品牌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提高设计产品完成度、建筑设计领域前沿技术研究等。此外,在改变设计手段、建立BIM(建筑信息建模技术)系统等前沿设计技术支撑平台上也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目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已被北京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质量保证的需求
人才是建筑设计单位竞争力的核心,为确保设计质量保持稳定,必然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并不断加强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同时要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水平总体上升,这也带来人员成本的逐年增长。此外,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设计项目多,设计周期短,企业需要持续增加设计人员来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企业人员规模也在不断膨胀。基于基础能源涨价等因素,设计机构在水、电、气、热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也在逐年增加,以勘察设计行业为例,仅从2006年到2009年营业成本增幅达到56%。
(三)业务拓展的需求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传统的地域性的建筑设计行业市场格局正在被突破,设计单位不可避免地走向全国化发展、跨区域竞争的道路。据调查,建筑设计行业约有80%的企业都在外地设立了分院或办事处,外地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根据发达国家的行业发展历程来看,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的一体化趋势还将进一步扩大,企业承接跨地域项目将成为一种常态。全国化的发展过程,以及外地分支机构的建立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综上所述,国内一部分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在市场竞争中,重视科技研发和人力资源开发,持续推进品牌建设,具备了与国际同行同台竞技的水平,在市场中形成了竞争优势。但受制于现行收费标准的束缚,对照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建筑设计投入的优质服务往往无法得到与之相匹配的收费回报,利润无法实现更大突破,陷入仅依靠增加人员来增加业务收入的恶性循环,已很难依靠自身力量体现人力资源价值,实现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
现行工程设计收费体系,从“设计收费基价”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进行了两次调整,增加了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及其他设计收费等内容,表面上看,这些系数加起来收费水平不低。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复杂程度的评估、设计工作范围的界定等往往难以被业主认同,这使部分设计的劳动价值难以体现。对一般设计单位来讲,低收费只能靠压缩成本来弥补摊薄的利润,成本缩减直接导致设计企业难以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上来,因而也无法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设计创意的庸俗化和设计质量的低劣化倾向,又进一步导致难以提高设计取费水平,无法实现建筑设计智力密集型劳动的良性循环。
此外,政府指导价的局限还表现在,在现行收费标准中,对设计费上下浮动幅度的限制,貌似保护了设计企业的基本利益,但同时也限制了设计企业、特别是优质设计企业产品计费的取值自由度,从而也影响了设计企业通过提高设计产品质量获得更高价值的空间。
(一)设计内容与设计收费不相称
由于建筑设计市场竞争的激烈、业主要求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设计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远远超过了现行设计收费标准所涵盖的范围,或者说提供了超值服务。设计工作向前延伸至项目策划,向后延伸至项目运营维护方面的咨询等。
下表是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008年完成的《中外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深度与费用比较分析》课题报告中,根据欧洲、北美、日本及亚洲等其他发达国家行业协会通用服务条款规定,以及选取典型合作项目的数据而得出的建筑设计各阶段费用及工作量的国际比较数据。
从中可以看出:现行设计收费体系下,我国建筑设计服务总收费仅包括建筑设计过程中的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这与国际同行设计服务收费范围有差异。由此,我国的建筑设计服务总体收费低于国外同行43%~100%,反映出大量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没有实现收费。因此,应该明确扩展设计服务范围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设计水平与设计收费不对等
现行的设计收费虽然通过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等几个层次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设计项目复杂性对收费的影响。但在现实当中,由于买方市场的现实条件,业主掌握主动权,不同的设计深度和质量水平,包括先进设计理念和设计独特的创意,都得不到其价值的市场体现,现行收费标准无法实现“优质优价”,不利于形成追求质量标准和创作能力的市场环境。
(三)设计产品品质与市场价值脱节
目前的设计费标准是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收取,不能全面体现设计产品的真实市场价值。以房地产业为例,建筑设计处于房地产业产业链的前端,具有更大的技术经济附加价值,决定着建筑物的品质优劣,但与近年来快速上涨的商品房价格相对应的是设计收费水平长期维持不变。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并未带来建筑设计企业收入的大幅提高,建筑设计企业在产业中的价值未得到体现。
(四)国内外设计师同等的设计体现不出同等的价值
目前,国外设计机构在国内建筑设计市场完成建筑设计项目都是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由于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更多的是对国内设计机构的指导价格,对国外设计公司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同样一个项目中外设计单位设计费相差达到二至三倍的结果。比如某银行大厦,外方设计费为1000万美元,而工作量不比外方少的中方设计单位仅为200万美元。尽管收费已经差距巨大,中方设计单位还要承担着后期工地服务以及所有的设计工作涉及的法律责任。
(五)不同水平的设计师收费没有实现差异化
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仅仅是与建设项目投资额挂钩,对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最重要的生产力——设计师的因素没有加以考虑,对于不同水平的设计师承接的设计项目收费没有差异化的标准。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富于创新能力的中青年设计师在承接设计项目时,只能与普通的设计师按照同一个标准收费,不同的设计机构之间相同项目的收费基本上也是一个标准,没有真正体现知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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