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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猛:项目管理中的刚柔之道
发布时间: 2011-09-05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黄金广场经邀请议标,选择英殊幕墙公司负责大楼的外立面幕墙工程。英殊公司在国内是前几名的幕墙企业。该工程规模较大,幕墙部分的造价就达到3388万元,从价格分析来看,幕墙工程的利润还是相当不错的。

但是,项目的规模大、利润厚,仍是止不住这家知名幕墙企业的贪婪之念。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事件的过程。

经过:合同订立以后,幕墙单位即安排生产。甲方有些不放心,与幕墙单位一道考察铝型材、中空玻璃、铝板的加工情况,发现幕墙单位已经擅自采用其他品牌的型材进行加工,让甲方大为震惊。迫于工期压力,甲方无奈接受既成事实。但要求玻璃、铝板不得再用不符约定之品牌。以下是甲方的联系函:

幕墙企业对甲方的意见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应贵司安排,对拟用于本工程的铝型材、中空玻璃、铝板加工企业进行考察。我司认为:(一)在目前阶段,我司同意贵司使用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的铝型材产品。但是对于贵司未征得我司的同意,而擅自改变合同中约定的生产厂家和品牌(贵司已经擅自安排生产了)的违约行为,我司感到非常震惊,现在已经造成了不使用该厂产品就要严重延误工期的结果。考虑到整个幕墙工程的工期,我司从大局出发,这次就同意铝型材使用该铝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但我司保留追索贵司此次违约责任的权利。(二)本幕墙工程的玻璃采用台玻集团的产品,这是贵我两公司早已认同的,我司不想在这方面还存在任何改变。(三)本次考察的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我们认为该厂的加工设备和加工能力均不能胜任本工程铝单板的供应。如贵司不能推荐近似于常州××(合同中约定)的生产厂家,那我司仍坚持按合同约定执行”。

但是,幕墙企业对甲方的意见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仍执意采用质量难以保证的材料替代合同约定产品。幕墙单位回函称,“2008年7月14日贵司编号为幕墙-05的工程联系单我司已收到,我司本着为业主所想,从本工程实际出发的原则,诚意推荐江苏某铝业为本工程的铝业供应商,秦皇某某玻璃为本工程的LOW-E中空玻璃供应商,上海某铝板为本工程的铝板供应商。上述供应商的品质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认可。贵司如有异议,请贵司在三天之内通知我司召开专职会议,否则视为认可”。

明明为利益所驱动,以次充好,对方来函居然冠冕堂皇地诡称“我司本着为业主所想”,并要求“如有异议,三天之内通知,否则视为认可”。由于本项目的市场价值超过20亿元,幕墙工程的质量与效果对项目形象和销售价格影响甚大,若不立即制止幕墙公司的不法行为,整个项目都可能毁在幕墙公司的贪念之上。鉴于此,我们建议甲方要有解除合同的决心,并代表甲方拟定了一份态度鲜明的函件:

“贵司项目部2008年7月16日发出的003号《工程联系单》已收悉。我司对该文表示完全反对。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合同订立之后,贵司擅自改变铝型材生产厂家和品牌、且自说自话安排生产,造成我司无奈接受既成事实的局面。贵司这种赤裸裸的背信行为,法律和合同均赋予我司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而贵司项目部来函中要求我司放弃追究;只是我司若放弃追责,今后又拿什么来约束贵司守信重诺?对恪守信誉的其他施工单位,我司又何以交待?

贵司项目部在我司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来函中仍执意要求将双方约定台玻产品改为××玻璃、将常州××铝板改为建×铝板,我司绝对不能接受。贵司函中称‘上述供应商的品质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假设贵司购买一部别克,人家给你一部桑车,桑车也符合标准和规范,贵司能够认可吗?

贵司以项目部名义发出的道歉,我司拒绝接受。合同履行是公司行为,即使目前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偷天换日之事乃是贵司项目部个别人员的妄为之举,其后果亦应由贵司承担。贵司如仍有诚意继续履约,请贵司法定代表人于10天之内(2008年7月28日之前),来我司对质量问题给予解释和保证。如贵司法定代表人不愿前来(任何借故推托的理由我司皆不会接受),我司将提请上海市建委建管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处理,以保障我司权益和工程质量。我司深知,信誉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希望贵司不要逼迫我司走到这一步。

贵司项目部来函最后称‘如有异议,请贵司在三天之内通知我司召开专职会议,否则将视为认可’,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明示承认、默示反对’是基本的法理,我司拥有的所有权利不会因为‘视为认可’四字而消除。‘视为认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徒然影响贵司本身的信誉、伤害企业与甲方的关系。”

这份措辞坚决的函件发出后,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幕墙单位只能登门服软。总结与反思

同样是发生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采用一刚一柔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何也?最关键的考量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采用刚性手段,是否有必胜的把握。第二,采用刚性手段,是否是迫不得已的手段,是否更有助于问题解决。第三,采用刚性手段,要综合权衡利弊得失。

 

 

 

责任编辑: 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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