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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亟待调整
发布时间: 2011-12-08   来源:网友hurstone投稿  转载自: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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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地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图片来源:百度)

一、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收费制度产生于国家建设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

上世纪80年代,设计院逐步实施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到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改革,开始进行设计收费试点。包括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一大批设计机构作为首批试点单位,1979年停止事业费拨款,走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自我发展之路。1984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确定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收费按照统一的工程概算百分比收费,同时规定设计单位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压价竞争。

随着设计单位的企业化转变和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渐确立,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提出了民用建筑分级标准、收费定额及调整系数等。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对各类建筑和各类工程的收费加权系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所有勘察设计项目,收费比率也由1984年的1.5%大幅提升到3%左右。这是目前关于建筑设计收费的惟一的国家规定,也是市场定价的基础依据。

(二)现行收费标准体系的特点

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来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项目收费以政府指导价为主。由于多数项目总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定价标准的性质主要是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出于重大建设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考虑,目的是保证设计质量,并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但更多地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强制性的一面。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可以看到,这个收费标准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地仍带有部分计划经济的特点。

(三)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情况

1.基本计算方式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按照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从200万元至200亿元分为18个档次,设计费的收费基价也相应地分为18个档次,从9万元到34948.9万元不等,计费额在各档次之间的,设计收费基价采用直线插值法计算。考虑到实际建设情况中单项建筑工程的计费额很少有大于20亿元的,可以将计费额20亿元作为建筑工程设计费率常规计算的上限。由此可以推算出,以收费基价计算的建筑设计费率在2.25% 4.5%区间波动。“收费基价”只是实际的设计费和设计费率计算的基础,还要附加专业、工程复杂程度和附加等调整系数。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设计收费”才是“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经过了上述“调整系数”和“其他设计收费”的两次调整后,估计两次调整的总体幅度在1.2~1.3,因此以“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认定的建筑设计费率在3%~5%区间波动,这是目前实行的国家收费标准规定的建筑设计收费率的理论计算水平。

2.实际收费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只有在几个直辖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省会城市或者是政府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会高一些,大概是工程计费额的2%~3%,即使这样仍与3%~5%的国家标准存在很大差距,同国际上设计费占工程总造价5%~8%相比差距更大。而在中小城市、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以及业主是集体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设计费大概只能拿到工程计费额的1.5%~2%左右,甚至更低。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例,近年来的建筑设计收费率约在2.5%左右。可以说建筑设计实际收费,大多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向下浮动的。

3.实际收费情况的特点

行业实收设计费率整体比国家标准的低限值3%向下浮动,且存在拖欠设计费的现象;现行造价比例法的计费方式也比较粗放,只与建设项目投资额挂钩,不能完全体现所提供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区别。尤其是设计单位常常提供大量相关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理应收取与其服务水平相应的费用;建筑设计市场不规范,压价竞争行为盛行,设计单位在与投资方谈设计费时没有话语权,更多的是被动接受政府指导价下浮规定的束缚,最终的结果不是以技术和服务质量论价,而是以价格决定技术和服务水平,必然导致设计呈现低水平的整体状态。

责任编辑: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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