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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13-08-08   来源:互联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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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设计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图片来源:百度

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 建规中的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 建规中的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对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4.4.1-4.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基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且在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像这样的错误还有:

第7.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10.3.3条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里,耐火极限有两组数据,那个对?

建规中的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如果不看条文说明,承重构件就是主语,说的是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和0.5h。看完条文说明后,方知说的是非承重外墙。就是按条文说明,逻辑上也说不通,按表2.0.1,三四级的这类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均低于或等于这两个数据。本人理解:应为“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工业建筑,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非燃烧体时)和0.5h(难燃烧体时)。”

规范给与设计者正确的设计思路和方法,并同时把错误的方法警示给设计人。像建规中的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本人参加了一次消防设施检测的活动,某炼油厂的相当多的车间是按这个理论设计的。存在着相当大的爆炸危险。石化设计在《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未发行前,基本上是按建规设计的。就是现在,许多石化院还是按建规进行设计。正确做法是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入相应条款。本人试改成这样;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但此变电所、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类似的条文还有第3.4.8和第3.4.9条,此时的办公室、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像这种把不完整的设计方法提示给设计者的条文,容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建规中的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责任编辑: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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