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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上调加清算风暴 各地收紧土地增值税征管
发布时间: 2010-04-1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投稿 
年初以来,多个地方税务机关已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力度。这被认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热议的房地产保有税尚无定论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开发商的税收征管正悄然收紧。

据了解,年初以来,多个地方税务机关已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力度。这被认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

从河南、广西、上海、厦门等地税务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强化的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预征率、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以及比以往更严格地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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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从1994年开始,税务总局规定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50%至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至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存在较大的技术难题,同时没有严格的征缴时限,土地增值税一直采取预征的权宜之计,大部分地区按预售商品房收入的1%到2%的比例征收。

提高预征率成为此次各地加强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广西地税局在2月末发文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提高一倍,按2%~3%预征。

河南省地税局近日下发文件也明确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除前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

除了上调预征率,河南省地税局还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该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责任编辑: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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